债务人欠钱不还两年后还可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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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前提条件是原告需要跟债务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审理。关于债务人欠钱不还两年后还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债务人欠钱不还两年后还可以起诉吗

一、债务人欠钱不还两年后还可以起诉吗?

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起诉: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欠钱不还向法院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三、欠钱不还哪些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欠钱不还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五、欠钱不还可以委托哪些人起诉?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六、欠钱不还可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七、欠钱不还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债务人没有还钱的情况下,无论过了几年都能起诉,只不过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会丧失胜诉权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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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让我们自己去了解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问题,我想要咨询下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债务人和债权人有什么区别。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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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哪种情况的转让协议,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受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要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的转让价格。转让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资产质量、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转让协议价格,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就转让价格提出咨询意见。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批准。
转让协议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出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债务和或有债务承继、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草签《转让产权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出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合同生效。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产权合同》,完成交割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转让产权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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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仲裁协议;二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具体来说:
(1)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其债权债务纠纷订立仲裁协议的,不能排除法院对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权。因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事先并无仲裁协议,法院依法受理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此协议对债权人不生效。但需注意,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部分,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其债权债务纠纷订立仲裁协议的,也不能排除法院对代位权的管辖权。仲裁协议具有契约性与自愿性,其只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其债权进行保全的权力,代位权人只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力,而非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其不应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我和别家公司存在债权债务问题,那两方的债权债务抵消涉税吗?是否可以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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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两方的债权债务抵消涉税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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