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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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吗问题带来帮助。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吗

一、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吗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是有效的。

主动承担债务视为是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主动为他人承担债务能去追索吗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主动为他人承担债务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担保人应该要承担多少债务

担保人需承担什么责任,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债务人确实不能偿还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直接在债务逾期后要求保证人代偿其担保的额度,保证人代偿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偿的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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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
第三人单独责任。第三人承担单独责任适用的条件:1、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2、债务人对损害无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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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从以下方面讨论:
一、债权的不可侵性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具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依靠违约责任不足以充分救济债权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以侵权责任来保护。
其实自古以来就有法谚“权利具不可侵性,必须被所有人尊重”。债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人权的范畴,应当也具有不可侵性。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臆造的。债权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债权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权利系指妨碍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所享有的利益属于侵权,而且妨碍将来享有的利益亦属于侵权。债权人因债权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实质为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为债权人的一般财产成分,“其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并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或负债,减少了债权人的一般财产中的资产,增加了其中的负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一般资产负债的应然状态。”第三人侵害债权,会使债权人的一般财产减少,即会造成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债权虽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该利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可成侵害对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其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仅仅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的,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预示着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的实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限制
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没有物权所具有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如果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人将会谨于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势必也会影响社会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仍去侵害,而其却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明显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故针对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法从外在表征上得知债权的存在,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在构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当第三人主观上恶意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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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问题
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无效。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由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即可。2、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与债务转移不同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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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超起诉时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超起诉时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超诉讼时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即使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仍然是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仍然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某银行、某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为贸易公司提供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集团公司为贸易公司的借款提供为期一年的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按时向银行支付利息。一年后,贸易公司通知银行:本公司因出现严重亏损,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随后,银行就贸易公司还款能力展开调查,并得出结论:贸易公司已无还款能力。此后,银行抛开贸易公司,开始与某集团公司进行接洽,由于集团公司资金紧张,还款问题一直未能得以解决。经银行要求,集团公司于两年多后出具承诺函,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年10月,银行向提讼,要求贸易公司、集团公司偿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集团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讼为由,未支持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请求,但判定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属于典型的债务担保纠纷。在本案,当事人对于借款事实以及担保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贸易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因此,要准确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则成为了关键。
一、贸易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不应承担偿债责任
贸易公司与银行于1998年7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于1999年7月到期。1999年5月,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贸易公司已经向银行明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从即日起,银行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本案中,作为原告的银行,其在1999 年5月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除非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那么,银行就应当在2001年5月前提讼。但是,由于其只注重对贸易公司及集团公司经济情况判断,而忽略了法律对其行使请求权的时效要求,其在2001年10月才对贸易公司提讼,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其请求贸易公司归还欠款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集团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集团公司的抗辩看似合法,其实,该公司片面的适用了法律,其抗辩理由不能受到支持。如集团公司所述,担保法确实规定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置后的一般原则。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对主债务人提讼或仲裁,放弃对主债务人的债权,那么,这同时意味着,债权人也失去了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机会。这也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区别之一。
但是,在本案中,确定集团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仅仅适用该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法定免责的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还款责任的,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道理也是如此,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应受到支持。故此,本案中的集团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人民关于本案的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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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
[律师回复] 根据公平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变更协议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对借款人而言显为不公,因此,保证人至少应在不超过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从担保立法的本意来看,保证人对于主合同变更的抗辩只能局限于债务人的债务被加重部分,原合同被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的,如果主合同的变更造成了保证人责任的加重,由于加重部分没有经过保证人的确认,主合同又不能因此而被撤销,根据公平原则,此刻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借款人而言显为不公。
  
2、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变更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不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情况下,如果可以不征求保证人的意见而由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情况,这将有利于加快商事流转的效率,减少债权人的顾虑,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最高人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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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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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甄别
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断当事人身份的基准。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件中,应首先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并最终确定法律的适用。第二步:以承诺对象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在排除了向第三人履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间作出进一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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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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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多当事人为了逃债或是其他的原因离婚,然后在离婚的时候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那么,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有效力吗?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有效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承担,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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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的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如今,有债主把我和前夫到,要求我们共同承担此前的债务,请问我是否该承担?
毛淑琴律师: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你们双方自己作出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的债务确实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你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你承担的责任,可以依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
温馨提示: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是否有效,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夫妻两方或任一方要求还款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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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主债务已偿还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民事判决书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应当先有他的妻子就他财产来偿还债务,只有债藕劝人无法归还的是后,你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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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三人承担哪些责任
被告第三人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的责任。承担的责任可能是赔偿责任。对于不具有被告资格的组织来说,除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外,要通知其为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的第三人、义务第三人和事实第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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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二、夫妻债务能一人承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婚前协议公正不共同承担债务,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俗来讲,夫妻之间婚前欠款,婚后仍应当偿还,不因形成夫妻关系而直接混同。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关系,并不因为双方形成婚姻关系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结婚之前都会有个人的私生活在这中间还包括了各自的债务,由于债务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前欠的债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婚后债务,而且必须用于共同生活,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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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可以吗?
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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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一债务即有第三人物保又有多人连带担保,第三个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回复]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抵押关系等。然而由于《担保法》。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1,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主要包括质押关系,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其法律功能一致,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没有约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见,平均分担。”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同时该法第178条,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可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担保法解释》,适用本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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