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第三人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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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第三人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的责任。承担的责任可能是赔偿责任。对于不具有被告资格的组织来说,除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外,要通知其为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的第三人、义务第三人和事实第三人等。
被告第三人承担哪些责任

承担判决结果的责任。行政诉讼第三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具体可以按以下分类: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

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

1、第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2、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的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这种第三人之所以让他参加诉讼,是因为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关系,为了便于审理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作为第三人就需要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的责任,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就要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也可能是是进行罚款等责任。也可能是获得相应的利益,具体的责任就是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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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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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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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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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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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成被告连带责任需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为人担保成被告连带责任需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汽车租赁合同担保,然后不见踪影,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将租车人和担保人共同告上法庭。日前,黑龙江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受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判定租车人返还车主车辆及补交租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9月7日,被告王某到原告处租赁汽车,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某租用原告宝来轿车一辆,租期两天,每日租金240元。合同签订后,另一被告李某为被告王某担保并在合同书中签字,后被告王某交给原告两天租金48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车损抵押金4000元,违章抵押金1000元。被告将车开走两天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将车辆返还,但被告王某只在2008年9月11日、2008年9月22日分别向原告汇款共计6000元租金,只够付25天的租车费,2008年10月2日原告继续要求被告王某还车,但无法联系,嗣后保人李某声称被告王某租车与他没关系,拒不承担保人责任,故原告将二人诉至。东风区民一庭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义务,违约者将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合同提供车辆租给被告王某,而被告租车后仅交付部分租金(共支付租金6480元,计27天的租金),后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对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给付租金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李某对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其在合同上签字,故被告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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