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判决结果的责任。行政诉讼第三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具体可以按以下分类: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
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
1、第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2、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的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这种第三人之所以让他参加诉讼,是因为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关系,为了便于审理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作为第三人就需要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的责任,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就要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也可能是是进行罚款等责任。也可能是获得相应的利益,具体的责任就是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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