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不是具备股东资格
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
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
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
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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