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是如何分配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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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是如何分配的

一、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是如何分配的

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的分配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取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进行分配。

婚前个人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除外;婚后又双方共同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配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应先行协商,争取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无法达成的,法院在处理房屋分割问题时,可以综合考虑购房目的、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进行判决。针对离婚时夫或妻婚前购置房屋的分割,以下列举几种常见情况: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已还清全部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不论房屋所有权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房屋均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在现实中,有些男方家庭在婚前已全款买房,婚后女方出资装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男方所有;婚后女方投入的房屋装修款,若女方能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离婚时法官会根据原装修款项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由男方向女方返还

2、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若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已还清全部贷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现实中通常系因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故以另一方名义购房,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行为,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在离婚分割时,法官可能会综合考量一方全额出资的事实、结婚时间长短、结婚后是否有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依法酌定具体的房产分割比例。

此种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方主张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

3、若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农村房子离婚如何分配

对于离婚房产的分割方式,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如果共同出资,并且产权证上登记了两方的名字,则不论男女两方出资情况,离婚时平分房产;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资证明的,可以依据出资证明主张分割。

(2)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的,那么房屋于个人财产。

如果仅支付首付款,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3)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两方名下,该房屋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购买房屋时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5)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都视为共同财产,并且应当认定为父母双方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而不能理解为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赠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时农村自建房屋是如何分配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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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规定了两个前提要件:一是依法建造,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设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申请登记房屋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利用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
  集体土地上可以申请登记房屋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土地只能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建设都不允许。因此,本条规定可以登记的房屋分为两大类:一是村民住宅,包括农村村民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的房屋。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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