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法律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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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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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法律效力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法律效力有哪些

如果该复印件得到追认,也就是说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双方都签了字,该复印件就取得了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司只给复印件的行为肯定是不允许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提供原件给你(盖红章的)。公司无权不给。另外劳动者可要求公司阐明提供复印件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劳动合同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

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有哪些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

2、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3、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是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的;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的;而劳动合同是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的。

5、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法律效力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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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该复印件得到追认,也就是说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双方都签了字,该复印件就取得了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司只给复印件的行为肯定是不允许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提供原件给你(盖红章的)。公司无权不给。另外劳动者可要求公司阐明提供复印件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注意: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各执原件一份。如果只给复印件,是违法的行为。可以用该复印件到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责令单位改正,即将原件一份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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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各执原件一份。如果只给复印件,是违法的行为。可以用该复印件到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责令单位改正,即将原件一份给你。
如果只是复印件,该件日后劳动纠纷中将是不力的证据(不如原件的效力)。当然,证明劳动等双方关系还有其他证据。
复印件有证据的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认识。《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
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又”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如果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
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证据规定”
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只要一方承认就可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那么,认定复制件的证明力则是符合逻辑的,故“证据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中,未论及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体现了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认可权的理念。如果只有复制件与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其证明力,则要视其他证据(包括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及能否与复制件形成证据链而定。
因此,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如当事人向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提出抗诉。
复印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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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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