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要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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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要如何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要如何分割

一、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要如何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承租方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承租的房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房,房屋权属证书要如何办

婚前承租的房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应当写两个人的名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要如何分割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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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怎么分割?
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但是产权证上只有当时承租的一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最高法院虽然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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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已购公房怎么分割,离婚时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已购公房怎么分割
(一)婚后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一方名义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时,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二)婚后一方贷款购买公房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贷款双方其所购房屋共同偿还借款,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时,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三)婚前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论是否取得房产证都不进行房产分割。
(四)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公房在婚前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其所购房屋为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该房共同还款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就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时,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五)“部分产权”公房的分割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时,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待取得房产证之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二、离婚时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来判决由哪方承租: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但是,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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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公房承租权,离婚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房产归属: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甲将一套住宅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在经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子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转租给丙。后来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决定把该套住宅卖掉。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于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登记。丙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此房,甲和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此房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到,要求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谁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就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乙向业主甲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丙,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将更具有优先性呢?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这与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一样;二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该房屋投入的浪费,而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
一,增强了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乙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两人在优先次序的比较上应该有所不同。乙通过房屋的出租和转租,赚取之间的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丙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丙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丙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如何区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甲将一套住宅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在经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子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转租给丙。后来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决定把该套住宅卖掉。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于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登记。丙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此房,甲和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此房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到,要求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谁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就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乙向业主甲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丙,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将更具有优先性呢?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这与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一样;二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该房屋投入的浪费,而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
一,增强了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乙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两人在优先次序的比较上应该有所不同。乙通过房屋的出租和转租,赚取之间的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丙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丙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丙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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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怎么分割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怎么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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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甲将一套住宅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在经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子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转租给丙。后来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决定把该套住宅卖掉。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于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登记。丙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此房,甲和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此房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到,要求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谁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就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乙向业主甲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丙,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将更具有优先性呢?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这与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一样;二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该房屋投入的浪费,而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
一,增强了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乙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两人在优先次序的比较上应该有所不同。乙通过房屋的出租和转租,赚取之间的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丙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丙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丙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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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房产怎么分割,这也是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所在。在各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对于承租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时对承租房屋的吃力主要是对承租权的处理。因为承租权是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转化为产权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夫妻共同婚姻债务的处理原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甲将一套住宅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在经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子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转租给丙。后来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决定把该套住宅卖掉。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于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登记。丙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此房,甲和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此房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到,要求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谁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就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乙向业主甲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丙,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将更具有优先性呢?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这与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一样;二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该房屋投入的浪费,而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
一,增强了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乙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两人在优先次序的比较上应该有所不同。乙通过房屋的出租和转租,赚取之间的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丙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丙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丙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承租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房产怎么分割,这也是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所在。在各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对于承租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时对承租房屋的吃力主要是对承租权的处理。因为承租权是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转化为产权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夫妻共同婚姻债务的处理原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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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提供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就可以证明是婚前购买的,不动产证只能办理至个人名下。2、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婚前财产,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需要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做出财产补偿。3、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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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房产怎么分割,这也是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所在。在各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对于承租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时对承租房屋的吃力主要是对承租权的处理。因为承租权是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转化为产权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夫妻共同婚姻债务的处理原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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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承租的房子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房产怎么分割,这也是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所在。在各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对于承租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时对承租房屋的吃力主要是对承租权的处理。因为承租权是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转化为产权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夫妻共同婚姻债务的处理原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离婚公租房怎么分,购买的公租房离婚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公租房怎么分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没有房子的产权,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因为也没有权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双方还居住在一个屋檐下,难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是一件艰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
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至于另一方可以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由主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主要的还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当然,在生活中,针对收入都不高的双方,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还是会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双方,在判决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间面积大小。
二、购买的公租房,离婚如何分割已经购买的公租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要看房屋的产权是哪方的。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且将产权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的,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如果另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的,这部分房款就会被视为债权,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补偿。
2、如果是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公租房,取得产权的。不论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公租房怎么分,上面仅仅是最简单的情况,生活是复杂的,生活比戏剧更加戏剧化,意向不到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上文仅仅是简单介绍了离婚公租房怎么分。如何收集证据才是离婚财产分割中最重要的,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收集不到位,就是一百个人说你是房子的主人,也有可能根据证据判定是对方的。因此,在离婚前,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可能更有保障,也更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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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已购房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前已购房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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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
1、
2、
3、
5、7等5种情况:“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
4、6等2种情况:“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承租房子离婚时怎样分割房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房产怎么分割,这也是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所在。在各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对于承租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时对承租房屋的吃力主要是对承租权的处理。因为承租权是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转化为产权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夫妻共同婚姻债务的处理原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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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还款,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婚前购房,婚后还款,离婚时该怎么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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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承租人的房子离婚时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房产怎么分割,这也是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难题所在。在各类离婚房产纠纷中,对于承租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对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时对承租房屋的吃力主要是对承租权的处理。因为承租权是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转化为产权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夫妻共同婚姻债务的处理原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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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
1、
2、
3、
5、7等5种情况:“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
4、6等2种情况:“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离婚时公房的承租权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
1、
2、
3、
5、7等5种情况:“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
4、6等2种情况:“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离婚后公房的承租权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
1、
2、
3、
5、7等5种情况:“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
4、6等2种情况:“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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