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提存的给付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时,是可以申请提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总的来说,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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