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怎样判?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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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这是此类聚众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可能会受到的处罚。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怎样判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怎样判?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怎样判?

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1)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3)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的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有什么区别?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包括侵害对象不同、犯罪人数不同、行为方式上不同。

1、首先是侵害对象不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其次是犯罪人数不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能是聚众进行,不能少于三人,而妨害公务罪可以由单个个人进行。

3、最后是行为方式上不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来实施犯罪,而妨害公务罪需要采用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量刑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仅包含首要分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极参加的人。

2、犯罪客体不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主要指机关、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3、量刑不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量刑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相关公民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怎样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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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律师回复] 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
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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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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