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的债权是不是属于破产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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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有抵押的债权是不是属于破产债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抵押的债权是不是属于破产债权

一、有抵押的债权是不是属于破产债权

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同于别除权,有担保债权人行使的是别除权。别除权突破了破产法上债权集体受偿原则,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房地产抵押是不是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地产抵押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抵押权有以下效力:

1、优先受偿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追及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物上请求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有抵押的债权是不是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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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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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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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有优先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是否有优先权
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是有优先权的,公司破产的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组,然后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再对破产财产分配,最后是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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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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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押债务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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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属于债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权属于债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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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和解程序中的抵押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系
[律师回复] 一、对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凡是执行和解协议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价值不高于债权数额的担保物,都要退还给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可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对于所有其他需要由债务人利用的担保物,使用或处置通常不需债权人同意,只要许可就行,也可通过各种方法对担保物权加以保护。比如,如果担保物是机器,并且债务人需要继续使用机器,可能会要求债务人定期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一定的现金,以弥补由于机器磨损而引起的机器价值降低。同时也可要求为机器买保险。总之,要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因整理程序而受到损害。如果经管债务人要求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重要担保物,需要事先获得的批准。 (二)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在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发生、进行等相关事项上赋予有担保债权人表决权,在关系到有担保债权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上,有担保债权人因享有表决权而在债权人会议上有发言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就债权人会议的组织作了明确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有限受偿权的除外。”可见我国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权全部否定。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与债权人所承担的权益风险相息相生的。但笔者以为这一条规定只适合破产程序,而不适合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应该赋予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程序上有关自己利益的事项上有表决权。英国破产法上也有类似规定,债权人会议所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需要有担保债权人作出某些让步时,该债权人也有表决权。 二、破产和解程序对担保债权的约束破产和解程序对有担保债权无约束力的弊端看作和解制度难以积极挽救困境企业,谋求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实现,从而导致重整制度产生的必要原因。其实,重整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破产和解制度只能就公司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而无法对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关系到公司最后能不能更生的内在关系进行调整,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经营方针和管理措施的关系。公司的振兴则取决于公司企业内部深层关系的优化协调。还有,重整制度不需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或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即可以实施,从而起着积极的、预防性的程序机能。可在企业有破产的可能时来整顿企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下,使企业得以重建再生。而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谋求的利益是一致的。正是此利益的一致性使得破产和解应与破产重整制度一样,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要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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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们公司要面临着破产,但是我外面有潜在的人,请问有关抵押权人能否申请抵押人破产啊。
[律师回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需要如何优先偿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应该如何优先偿还
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要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根据上述别除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如确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则有债权人会议签发债权确认书,并加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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