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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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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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一、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同于别除权,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是别除权。别除权突破了破产法上债权集体受偿原则,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抵押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房地产抵押是否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地产抵押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抵押权有以下效力:

1、优先受偿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追及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物上请求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有抵押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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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请问一下已抵押财产是属于破产债权吗
[律师回复] 属于破产财产。
1、什么是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2、公司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3、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4、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为了及时充分地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对于破产人对外享有的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应作为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企业破产》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因此,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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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已抵押财产是属于破产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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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2、公司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3、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4、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为了及时充分地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对于破产人对外享有的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应作为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企业破产》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因此,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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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破产债权会议的职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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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财产是属于破产财产吗
[律师回复] 已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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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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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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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如何行使抵押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案件中如何行使抵押债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他比作为信用担保的保证担保更易于实现,在市场信用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的时候,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大多倾向于采用抵押方式设置担保。但抵押担保也并非万无一失,尤其是债务企业濒临破产时,更应谨慎抵押担保的风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债权人切不可高枕无忧,否则会因为疏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濒临破产企业提供抵押应谨防无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一般应当按照《担保法》认定,但在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法》、《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审查、认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根据。所以,债权人对濒临破产企业提供抵押,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几种无效抵押情形,更应当预防,避免在债务人可能发生破产时被认定抵押无效。该《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国有企业以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申报债权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人民对未申报的债权不采用职权主义保护,即如果不在人民通知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就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将自行消灭。《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则为逾期申报,逾期申报债权的,将承担丧失债权、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消极后果。  不申报抵押债权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除了应当申报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对财产抵押担保进行申报,并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证明材料。人民进行债权登记时,将按照是否有财产抵押担保,分别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于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如果逾期未申报债权,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申报了债权但逾期未申报有抵押担保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受偿权,依法只能以一般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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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破产的能行使抵押权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抵押人破产的能行使抵押权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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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老婆玩股票给失败了,给欠下了六十多万的债务了,现在无奈下就只好把房产给做抵押了,希望能够去偿还一部分钱的,那么抵押房产是否买卖不破租赁呢?
[律师回复]
1、股权质押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
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
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二、权利质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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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银行抵押债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是有优先权的,公司破产的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组,然后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再对破产财产分配,最后是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的利与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是有优先权的,公司破产的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组,然后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再对破产财产分配,最后是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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