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手了如何分割财产
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手后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即使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是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处置。不过在分割财产前,男女双方要先确定,该部分财产是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财产的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出资额进行分配,出资额不确定为平均分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除了要考虑一方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其它财产分割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同居关系怎么解除
在较早时间,法律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解除条件、解除程序。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自行协商,法院、民政局都不受理。不过,当事人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的,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同居关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都称之为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三、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索回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对方财产,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双方均系未婚的同居关系
这种同居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如果一方赠与对方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若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赠与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的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赠与的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则不可撤销,反之可以撤销赠与。
(二)一方或双方已婚的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由于该赠与的基础是非法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与其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获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这种赠与行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尚未履行的,受赠人不得诉请履行;已经给付的,赠与人不得诉请返还。实践中,合法配偶一方诉请受赠与人全额返还赠与财产,一般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而赠与人(有配偶的一方)请求受赠人(同居的另一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有配偶者出具欠条、借条等,承诺以欠款、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补偿另一方,受赠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款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即使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从法律上讲也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了结婚证的,才能认定为合法夫妻。而同居关系不稳定,就有可能随时分手。那么,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手了如何分割财产?上文已经做出了详细解答,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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