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车辆盗窃案件怎么处理?
1、发生车辆盗窃案件案件后,可以报警处理。
车辆被盗,应当报警处理。该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了。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机动车的处理,具体如下:
(1)如果盗窃的机动车价值达到立案标准的会构成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盗窃的机动车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不构成犯罪,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户内偷钥匙户外窃车”该如何处理?
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且户外车辆的价值数额应一并认定为入户盗窃罪的数额,具体理由如下:
1、从“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看。
之所以在原有盗窃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无数额及情节条件的入罪情节,是为了强化对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安宁权的保护。理论上只要存在入户窃取财物的行为,不论财物数额、金额大小,都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就本案来讲,虽然行为人入户盗窃车钥匙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户外车辆,但“入户”行为本身已侵犯了受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同时,因为入户盗窃了车钥匙,导致户外车辆顺利被窃,产生了如同在入户窃得信用卡,户外消费一样的犯罪效果,所以,其窃取的车辆应该一并认定为入户盗窃的金额。
2、从整个行为的全过程看。
行为人从入户盗窃车钥匙开始,就已开始实施具体盗窃行为: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入户盗窃钥匙,进而实现对户外车辆的有效控制,客观上在窃得钥匙后,行为人即可轻松地打开车锁并实际占有户外车辆。可见,入户窃取钥匙和户外窃得车辆之间完全形成了整个盗窃行为,且在入户窃取钥匙和占有户外车辆之间,前者的行为更关键,因此,不应单纯地割裂前后两个盗窃行为,应予以总体评价。
3、从所窃财物的关联性看。
车钥匙和信用卡等物品一样,虽然财物本身金额微少,但其实际价值体现在对其他关联物的控制权上。行为人在“入户”顺利窃得钥匙的同时,实际上就侵犯了户外车辆的财产权,两行为之间具有一体性;且从常人认知来讲,将车钥匙放在户内,就可以对户外车辆进行有效控制,所以,行为人一旦窃取了车钥匙,就意味着受害人失去了对车的控制。
4、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效果看。
如果坚持“入户盗窃”必须是在“户内”窃取的标准予以推定,就可能出现盗窃车辆价值轻微、不够入罪标准,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而实际上,从受害人住宅安宁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法益被侵犯的角度来看,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一般盗窃犯罪,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定为不构成盗窃罪,既违背立法初衷,不利于有效震慑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各地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存在差异,各地的公安机关在决定立案处理具体的盗窃案件之前,需要结合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当地的立案标准。对盗窃金额多少构成犯罪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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