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支票到期没钱是诈骗吗
支票到期没钱并不属于诈骗行为。因为支票到期日是由开户人设定的,如果开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支票,那么就是他自己的责任。
但是,如果开户人在开具支票时就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支票,却故意欺骗持有人,那么就属于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界定中间人是否共同诈骗的方法是什么
1、二人及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
3、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4、诈骗案中,如果对诈骗一事明知,则属于共犯,如果不知情,则属于中间人。
四、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司支票到期没钱是诈骗吗,不属于诈骗。此外,对于开户人来说,支票到期没钱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首先,银行会对其信用记录进行记录,这会影响其未来的贷款申请。其次,开户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罚款和利息。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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