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金融诈骗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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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融诈骗犯罪主要包括的犯罪罪名包括:一是集资诈骗罪、二是贷款诈骗罪、三是金融票据诈骗罪、四是信用证诈骗罪、五是信用卡诈骗罪、六是有价证券诈骗罪、七是保险诈骗罪,等等,具体的哪些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哪些属于金融诈骗犯罪?

一、哪些属于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类型: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交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债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

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

哪些属于金融诈骗犯罪要综合实际的情况来处理金融诈骗犯罪其实是一个大的犯罪类型,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会根据诈骗的对象不同而划分很多的不同的罪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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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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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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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金融诈骗怎样才算是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金融贷款,逾期未还,属于诈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贷款逾期未还会影响信用并可能影响以后的实际生活。
1、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没有按时还款,就都算逾期,逾期一天,银行也会记录信用不良一次,信用记录很重要。一切的银行都与个人征信中心联网。也就是说,若贷款人没有能按时足额的还清一切款项,银行是会将逾期的记录上传至个人征信中心的。经过查询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可以发现这笔逾期的。
2、 若贷款人是经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贷款,那么就要看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个人征信中心连网了。经过了解,目前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与人征信中心连网,查询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就不会有相应的逾期记录。所以,借款人成功获贷后,一定要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出现逾期,还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一定的影响。
1、如果正常在24小时之内,系统自动扣钱,这样的情况是不会影响信用的。如果超过了24小时,是否会有不良记录,主要看贷款机构各自对风险的判断程度,而且其对不同的信用记录认定也存在差别。一般来说,贷款逾期一天并不会有不良记录,贷款机构对于贷款人还款都会有一个宽容期,有些贷款机构会明确告诉贷款人存在还款的宽容期。
2、有些贷款机构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存在贷款宽容期。所以贷款逾期一天往往会被视为在还款宽容期内还款,贷款机构一般不会追究逾期的责任,影响个人征信。尽管有宽限期,大家还是尽量按时还款,因为超出期限会产生逾期记录,贷款机构在查询你的借贷信息时是可以看到的,很有可能会上报征信系统,从而不利于你们下次贷款。一般情况下,超过期限1至3天的还款都不会计入逾期,但还是要要及时与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沟通,及时说明原因,以免留下不良影响。
3、进行贷款考虑好自身的收入能力,借贷后如果自身资金紧张,不能够及时还款,最好主动与银行进行联系,也要注意更新手机号码,准确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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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吗?
电信诈骗不属于金融诈骗,而是属于侵犯财产罪。金融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被放置在《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被放置在《刑法》第五章。如果对电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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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贷款,逾期未还,属于诈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贷款逾期未还会影响信用并可能影响以后的实际生活。
1、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没有按时还款,就都算逾期,逾期一天,银行也会记录信用不良一次,信用记录很重要。一切的银行都与个人征信中心联网。也就是说,若贷款人没有能按时足额的还清一切款项,银行是会将逾期的记录上传至个人征信中心的。经过查询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可以发现这笔逾期的。
2、 若贷款人是经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贷款,那么就要看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个人征信中心连网了。经过了解,目前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与人征信中心连网,查询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就不会有相应的逾期记录。所以,借款人成功获贷后,一定要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出现逾期,还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一定的影响。
1、如果正常在24小时之内,系统自动扣钱,这样的情况是不会影响信用的。如果超过了24小时,是否会有不良记录,主要看贷款机构各自对风险的判断程度,而且其对不同的信用记录认定也存在差别。一般来说,贷款逾期一天并不会有不良记录,贷款机构对于贷款人还款都会有一个宽容期,有些贷款机构会明确告诉贷款人存在还款的宽容期。
2、有些贷款机构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存在贷款宽容期。所以贷款逾期一天往往会被视为在还款宽容期内还款,贷款机构一般不会追究逾期的责任,影响个人征信。尽管有宽限期,大家还是尽量按时还款,因为超出期限会产生逾期记录,贷款机构在查询你的借贷信息时是可以看到的,很有可能会上报征信系统,从而不利于你们下次贷款。一般情况下,超过期限1至3天的还款都不会计入逾期,但还是要要及时与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沟通,及时说明原因,以免留下不良影响。
3、进行贷款考虑好自身的收入能力,借贷后如果自身资金紧张,不能够及时还款,最好主动与银行进行联系,也要注意更新手机号码,准确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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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哪些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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