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督促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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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督促执行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进行了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督促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督促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督促执行:

1、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执行;

2、法院审查法律文书合法且已经生效后六个月内执行;

3、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督促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哪些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接受诉讼案件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法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四、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督促执行的问题是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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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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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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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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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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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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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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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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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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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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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手续的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货币,即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的特点 (1)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须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2)督促程序简便,无须答辩和庭审,仅依债权人申请为基础发出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此诉讼程序省时省力简便的多。 (3)人民受理债权人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债权的内容则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直接发出支付令。 (4)人民发出的支付令一旦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人民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③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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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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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手续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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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货币,即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的特点
(1)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须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2)督促程序简便,无须答辩和庭审,仅依债权人申请为基础发出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此诉讼程序省时省力简便的多。
(3)人民受理债权人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债权的内容则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直接发出支付令。
(4)人民发出的支付令一旦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人民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③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督促程序算一审终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程序算一审终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属于一审终审吗
督促程序是属于一审终审的范围。
相关知识: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人民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4、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5、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6、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9、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10、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另外,有此实行的小额诉讼也是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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