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买房,分手之后房屋应当属于男方所有。因为恋爱期间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买的房子自然归男方所有。如果女方出资了,则按出资额比例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双方恋爱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产分割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房屋被认定赠与。如果情侣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另一方要主张房产为出资方赠与的关键就是证明出资方有证明的意思表示。
2、房屋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一,如果情侣双方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双方的贡献(主要考虑出资比例)。
其二,如果情侣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即使房屋被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贡献的原则分配。
3、房屋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资产。如果情侣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大。
第一种情况,以结婚为目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被认定为彩礼,出资方可要求返还房产。
第二种情况,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生效的前提是双方结婚,出资方可要求返还房产或者购房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第一,结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第二,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第三,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不论房子落在一人还是双方名下,房屋均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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