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是否还能修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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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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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签订后是否还能修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签订后是否还能修改

一、合同签订后是否还能修改

合同签订后可以更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签合同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合同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有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就是有效的。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三、合同不是自己签是否有效

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如果是授权委托给他人签订的,则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则合同无效,除非签订合同后自己对合同进行追认了,此时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签订后是否还能修改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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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车合同能不能修改,可以改变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在定车后,如果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或者预购合同等,交付的钱写明了为“定金”而非“订金”的,则除非是在收受方违约的情况下,否则不可以退定金。
其次是在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此处的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主观上的比如对选购的车辆不满意或者资金状况变差等,都不属于不可抗力。
在此,建议大家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看能否退部分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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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开了一家餐厅,现在又有一家新的餐厅开业。但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修改的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市场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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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进行修改
离婚协议书是夫妇协商解除婚姻的重要文件,涉及子女监护权和财产分配。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必要。在审批前,协议书可调整;一旦获批准并发离婚证书,协议即具约束力,除非法定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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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开了一家餐厅,但是最近又有一家新的餐厅开业,对方在菜品上动了手脚,请问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
以上就是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的内容。
我朋友要跟他的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了,这几天给他紧张毁了,老查资料,咨询下劳动合同法修改修订
[律师回复]
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8条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9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的注意点;
(1)裁员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用人单位在进行生产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42条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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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签订之后是否还能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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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合同的事。说是要修改。请问有关对方修改合同签订地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这并不能简单判断,因为合同原则上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他改的只是自己的一份,那并没有太大意义,但如果他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乘你不注意改掉合同条款,而你又签署了,除非你能证明他偷改的事实,否则你只能根据你所签署的合同去确定权利义务。
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如果合同条款确实不公平,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56条的相关规定去主张合同条款的变更或撤销: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我朋友所在的小区属于危楼了,现在政府要开始进行维修改造了,签订维修改造工程合同范本怎么签订
[律师回复]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范围
  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
  拆除原有缺陷路面176平方米并且垂直开挖30公分,做两步3:7灰土垫层,浇筑20公分厚C30混凝土路面, 在无道芽的路段安装道芽,新旧混凝土路面之间做沥青勾缝,清运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 做好成品养护。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本合同工期为 五个工作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含税)为:(大写)(小写)¥元。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
  按合同附件中工程图纸和明细以及该项目工程范围规定的内容一次包死,任何条件的变化均不作工程价款调整,整个工程按以上“工程范围”的内容全部完成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该工程款。
  第七条 工程质量
  
一、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 一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一 套,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二、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等组织施工。
  
三、涉及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
  
四、乙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五、本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石灰、沥青、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
  
二、本工程由甲乙双方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如未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质量标准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无偿返工。
  第九条 质量保修
  
一、乙方负责该区域内建设施工期内的保修,确保路面平整牢固,乙方并作出质量保修承诺。若乙方不负责保修,甲方有权从其他工程款中扣回应由乙方保修的费用,乙方不得质疑。
  
二、保修期间,符合保修条件的,乙方均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保修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维修破坏的路面。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图纸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经双方现场确认。
  
三、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负责确认工程。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设施和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三、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四、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现场确认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条例等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所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
  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乙方结算总价的9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次付清。乙方应出具经甲方财务认可的国家正式发票办理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因村民闹事而影响施工的一切行为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得因此而影响施工进度,且不能转嫁给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附件:
  
1、略
  
2、 施工图1张 路面维修工程费用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这就是一份维修改造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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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修订的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改的基本犯罪构成是什么?
[律师回复]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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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作品的修改权、修改权、修改权保护期的限定
[律师回复] 署名权是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修改权是作者在其作品发表之前或者发表以后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它是作者人身权利中的重要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这几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明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法律保护。在作者(公民)生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存续期间,如果出现非作者强行在作品上署名,删除作者名署以非作者名,剽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以及对作品进行有悖于作者创作原意、破坏作品真实含义、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和篡改的情况,作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保护;作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变更后,这几项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保护。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将由国家来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害。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于著作权中的这几项作者的人身权利原则上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即使当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仍旧可以通过其作品的存在而得以体现),并且可以于财产权而单独存在;也由于这几项权利与作者本人的品德、才智、声誉、荣誉直接相关,并且涉及到作品的归属,以及作品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创作原意等方面,因此,对作者的这几项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作者生前的问题,也是一个永久性问题。不能设想,虽然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早已谢世,这部作品从财产意义上说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我们就可以更换原作者的署名或者把作品中涉及的特定的历史环境改头换面。倘若如此,我们就无从保障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在世代相传中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利用。此外,如果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给予法律上的永久性保护,那么,当保护期届满后,假如有人更动了作者的署名或者作品的内容,虽然可以被所谴责,但由于这种行为已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因而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将这类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予以更有效的制止和制裁。  著作权法的这条规定告诉我们,当作者的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期结束后,人们虽然可以自由地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以及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但无权更动作者的署名和作品的内容,否则也要以侵犯著作权而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能够有效地保障作品的原样传播而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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