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进行修改
"离婚协议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妇双方在决定以协商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针对子女监护权归属、财产分配等核心议题达成的协议文本。
当夫妇二人共同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将这份离婚协议书递交且作为必要的文件进行审查,没有相关的离婚协议书则无法完成正式的协议离婚流程。
关于离婚协议书能否进行修改的问题,我们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首先,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并批准离婚申请之前,由于其法律效力尚待确定,故此时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可调整性;
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并核发了离婚证书,那么该份离婚协议书就与离婚证书同时生效,在此之后,双方都应依据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担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是不容许进行任意更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签字冷静期有法律保护吗
在离婚冷静期之内,离婚协议并未产生效力。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到对离婚登记之请求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计算的时间段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持反对态度且不愿进行离婚程序,则可随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注册申请。经过这三十天期限的考验之后,双方当事人需于三十日内亲自前赴婚姻登记机关参加离婚证的发放过程。并且,仅当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方可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首先应建立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从本质上来讲,此份协议可以被解读为主体条款中要求双方在离婚成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的附带条件性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妇双方在决定以协商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针对子女监护权归属、财产分配等核心议题达成的协议文本。
当夫妇二人共同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将这份离婚协议书递交且作为必要的文件进行审查,没有相关的离婚协议书则无法完成正式的协议离婚流程。
关于离婚协议书能否进行修改的问题,我们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首先,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并批准离婚申请之前,由于其法律效力尚待确定,故此时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可调整性;
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并核发了离婚证书,那么该份离婚协议书就与离婚证书同时生效,在此之后,双方都应依据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担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是不容许进行任意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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