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谁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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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存在被诈骗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那么应当及时的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达到的立案标准的,是会立案侦查的。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谁处理,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谁处理?

一、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谁处理?

1、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公安机关处理,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应当根据贷款诈骗的数额大小来进行判刑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触犯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这点需要格外注意,具体来说: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二、办了信用卡已经过期逾期很久没还怎么解决

卡片过期后如果卡上仍有欠款的话,总体上银行会主动联系持卡人,要求其进行还款。

若是持卡人同意换其他卡的话,那原来信用卡的授权额度,所有账单的欠款或者其他积分都会直接转移到新卡上。当然,如果客户不想再使用该张信用卡,那可以在信用卡到期前提前把账单欠款给还清,然后申请注销卡片。

客户如果无法全额还清,还可以去申请账单分期或是最低还款。至于旧卡,无需寄回银行,只要剪断磁条或芯片,然后丢弃即可。

三、信用卡巨额债务没还多长时间有可能停卡

有的银行信用卡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就会被停止使用信用卡。各个银行的规则是不同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来说,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将会被停卡。

如果持卡人超过限额或一段时间,在被两次有效催收,且逾期三个月后不进行还款,将会受到恶意透支诈骗罪起诉。不过但是如果欠费金额不大,或者是因为年费的问题逾期,银行一般不会浪费那个人力物力。

信用卡出现逾期后,若持卡人一直没有按时还款,用户的征信一直不会恢复。从持卡人还清欠款之日算起,五年之内无其他逾期记录,等五年之后自动删除。若五年内再次逾期,时间要清零重新算。不过信用卡一般是显示两年左右的还款记录,持卡人可以在接下来的两年按时还款,覆盖旧记录。

贷款的时候被诈骗找谁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贷款的时候如果被诈骗,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肯定是需要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尽快的解决。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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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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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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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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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打着“低价”的牌子在进行价格欺诈。我想问一下,价格欺诈找谁投诉?投诉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购买物品的定价一般来说是由市场的需求程度和成本多方面来定的,但现阶段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定价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做的就是到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但当前还有很多人不知道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话遇到价格欺诈的情况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那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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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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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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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的情况虽说不是什么普遍的现象,但在当前价格欺诈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如果不知道价格欺诈投诉相关规定的话自身是无法进行维权的,这样的话无疑会助长价格欺诈现象的出现,所以我们都要了解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遇到价格欺诈的情况要及时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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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儿陪老妈去中介挂房子。我们准备卖房子,中介拿出了一份空白的居间协议让我们签字,当时也没有注意,被忽悠了,请问居间协议办事被骗找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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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
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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