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赠与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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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均系未婚的同居关系: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赠与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2、一方或双方已婚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承诺以欠款、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补偿另一方,受赠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赠与财产。
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赠与财产

一、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赠与财产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对方财产,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双方均系未婚的同居关系

这种同居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如果一方赠与对方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若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赠与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的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赠与的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则不可撤销,反之可以撤销赠与。

(二)一方或双方已婚的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由于该赠与的基础是非法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与其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获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这种赠与行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尚未履行的,受赠人不得诉请履行;已经给付的,赠与人不得诉请返还。实践中,合法配偶一方诉请受赠与人全额返还赠与财产,一般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而赠与人(有配偶的一方)请求受赠人(同居的另一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有配偶者出具欠条借条等,承诺以欠款、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补偿另一方,受赠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款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与他人同居是否限定有共同居所问题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三、如何防范同居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

1、擦亮眼睛,远离已婚者,切勿玩火

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是远离它。对于单身者来说,要警惕那些自称婚姻出现危机,正在准备离婚的人,因为你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与已婚者同居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2、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妥善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子女的抚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子女的姓名、抚养权抚养费探视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等内容。在有条件时,可以就孩子未来接受高于义务教育的更好教育的费用负担做出约定。

3、共同经营、购买房产或其他高价值财产前,订立书面约定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书面的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约定,是避免将来对财产的归属、共有的份额发生争议的最好方法。

4、保留大额支出的凭据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房产等,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同居期间共同的生活支出,例如旅游费、拍摄婚纱照的费用等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支付给对方用于生活支出的款项,由于已经花掉,付款方无权要求返还。以上情况都需要用付款凭据来证明,做个有心人并妥善保存相关凭据就显得尤为必要。付款凭据通常有收据、发票、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表现形式。

5、接受赠与应当及时交付。

同居者之间的合法赠与,若没有交付可以撤销。所以,接受赠与应及时办理交付。对于接受有配偶者的赠与,还应当防范被赠与人的配偶索回。

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均未婚的同居,一种是其中一方或两方均已婚的同居。要知道,后者是有可能构成重婚的,因此需要慎重认定。至于,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赠与财产?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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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同居是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那是婚姻法承认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下双方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时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义,那也不是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这种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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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在无婚意的同居关系中,一方同居前按揭购房,同居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和剩余贷款债务如何认定对同居伴侣出资协助还贷的如何分割关于合法婚姻中的类似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此做了规定,这种处理方法也应该适用于非婚同居的类似情况。对于同居伴侣协助还贷的部分,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查明非购买方对房屋是否有贡献,是否直接或间接协助还贷出资,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非购房方全额或部分协助偿还贷款;另一种情况是,购房方全额偿还贷款,非购房方的财产用于日常消费,相当于间接协助还贷。在
第一种情况,可以查明非购房方的实际出资额,并保护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无法查明,则由购房方返还同居期间还贷额的一半,这和
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是一样的。对于非购房方是否支持相应的还贷额所对应的房屋升值价值,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毕竟不是夫妻关系,其不能赋予当事人更高的责任。
二、同居一方赠与的财产应否返还房屋购买由女方全部出资,但登记在同居男友名下,结婚不成时,如何处理在这里需要区分名义购房人和实际购房人,但是涉及到举证问题,在实践中一般都是通过银行划账,这一点也不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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