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汽车在一方名下怎样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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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汽车在一方名下怎样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汽车在一方名下怎样分割

一、离婚汽车在一方名下怎样分割

离婚汽车分割方式是应该以离婚时车辆的价值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购置价格为依据。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二婚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对方不愿离婚怎样快速离婚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双方只有通过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方式进行离婚,没有更快的解决办法。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7、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8、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9、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10、其他材料。如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汽车在一方名下怎样分割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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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的事,我得个邻居因为感情的一些原因就在闹离婚,还挺严重的,那个离婚汽车不在自己名下如何分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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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汽车财产分割的分割原则和方法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正在做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离婚财产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割指离婚依夫妻共同财产划各自财产现行《婚姻》第17条第19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财产列举式概括式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内容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割协议割判决割两种做离婚双合婚姻财产约定依约定特财产归本所夫妻共财产般应均等割必要亦均等争议民院应依判决
()判决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根据《婚姻》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简称《财产割意见》)规定结合司实践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原则:
1.男平等原则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婚姻》各条律规范民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离婚财产割夫妻双平等割共同财产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义务
2.照顾利益原则照顾既财产份额给予适财产种类某项特别需要财产比住房配给毕竟习惯势力、传统素影响所造障碍、妇家务负担、理特点讲离婚般妇寻找工作谋能力较男要弱更需要社给予更帮助同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特别注意保护未合财产权益未合财产能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
3.利便原则离婚割共同财产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经济价值共同财产产资料进行割应尽能给需要该产资料、能更发挥该产资料效用;共同财产资料进行割要尽量满足事专业或职业需要发挥物使用价值物按实际需要利发挥效用原则归所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实际价值给另相应补偿
4.权利滥用原则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集体所财产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财产名义损害合利益
5.夫妻所财产共同消耗、毁损、灭失另予补偿司实践经验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婚姻本质要求利于避免必要纠纷
关于照顾错原则许教科书认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坚持原则我修《婚姻》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错进行补偿已能体现律公故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再坚持照顾错原则否则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割
随着我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现元化尤其房屋股权等价值较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占较比例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再案件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于夫妻财产问题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割则集房屋、股权等割面司实践夫妻财产割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割问题
(1)夫妻共或所房屋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双共同资购买、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离婚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割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达协议民院按情形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应准许;(二)主张房屋所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房屋作评估取房屋所权应给予另补偿;(三)双均主张房屋所权根据事申请拍卖房屋所价款进行割司实践通做:共房屋能实际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价给另取补偿确定房屋给哪应考虑双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双条件等同情况应照顾
婚双婚前所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所增值部属于另应份额由房屋所权折价补偿另;进行扩建扩建部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困难离婚没住处另应其住房等财产给予适帮助
由于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权属状态化具体需要区同情况处理:
离婚已经取产权房屋
第于私房具备产权证市交易公房般产权证颁发间界定否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物权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权取必经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或户手续才能真取房屋所权于离婚案件涉及类问题诉争房屋结婚登记取所权应定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前取所权应认定财产能作夫妻共同财产割
第二夫妻婚前承租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购买产权该房屋共同所由于公房使用权通承租权转让式市交易具定交换价值离婚割该房屋区列情形处理:
.婚前承租公房基于福利政策配取婚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体现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则离婚割该产权房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单独归属
.婚前承租公房其财产支付价取婚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离婚割该产权房应取原公房使用权所支付价部确定承租夫或妻所产权房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割
.于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参考《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父母夫妻双赠与离婚直接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割处理虽夫妻名义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名字仍应共同财产财产割酌情考虑财产源素原系父母承租公房名义非夫妻名义购买公房且购买资自该父母应所财产原系父母承租公房虽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产权证仅夫妻或双名字父母名字该房家庭共财产
第三夫妻婚前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自名该房屋仍其财产按揭贷款其债务婚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改变该房屋财产性质离婚割财产该房屋财产剩余未归债务债务已归贷款属于配偶清偿部应予返
离婚尚未取完全产权房屋
指离婚夫妻双取房屋所权部产权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根据福利政策标准价购买公房屋部产权房屋家历房改政策产物其突特点部产权处受限制根据务院19916月发布《关于继续稳妥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表现:第房屋必须购买五才能售;第二售原补贴单位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按照家、单位、所占比例进行配能婚前或婚购买没取产权证公房由于类房屋涉及我特殊住房政策涉及职工单位利益住房能市交易实务割存定障碍种离婚双尚未完全取所权情形事争议且协商按照《婚姻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事使用事取完全所权争议另行向民院起诉
离婚尚未取产权房屋
指离婚夫妻双其居住使用房屋尚未取所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未取产权证房屋夫妻双作买受没交清全部购房款没取产权证按照《婚姻解释(二)》第21条处理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事使用事取完全所权争议另行向民院起诉已经支付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权律关系比较清晰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民院情况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割、补偿问题予处理: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论夫或妻名义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婚前夫妻双名义购买;第三婚前夫妻双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婚仍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夫妻房屋割司实践要特别注意房屋父母资情况
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结婚购房资应认定赠与即父母实际资其具体意思表示明情形社理发推定赠与若事离婚诉讼前形证据证明其与资间形借贷关系则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离婚诉讼父母作赠与意思表示陈述或证明尚足排除赠与推定民院审查借贷关系否存除审查事提供资协议或借条等否真实要资金线索追查资及其性质否真实于夫妻婚父母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资者自名理发认定明确向自赠与该部资应认定所;若产权证登记资配偶名除非事能证明父母资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资者表示向赠与般宜认定向双赠与该部资夫妻共同所举例说明: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名男父母资应认定赠与甲所;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名若乙能证明资其赠与男父母资应认定夫妻双赠与;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名该资应认定双赠与实践父母除资购房能资购买其物品同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精神作相应归属认定
(2)承租房屋处理
承租权产于承租与单位或房管所间协议涉及第三夫妻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能处理承租权处理夫妻离婚租用公房何处理《婚姻》没明确规定19962月5高民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作些规定主要内容:夫妻双均承租公房由承租承租另给予适经济补偿;夫妻双均承租公房面积较能隔室居住使用由双别租住;另调房屋别租住或者承租给另解决住房准许审理具体离婚案件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结合《婚姻》立精神基本原则处理
2.夫妻共企业产权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割结合《合伙企业》、《公司》、《独资企业》等关规定根据同情况别作处理:
(1)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夫妻共同财产资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该企业合伙离婚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该共同财产份额归夫妻所由另给予补偿;割两份双各自份额入伙根据《婚姻解释(二)》第17条规定民院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情况夫妻双协商致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转让给按情况别处理:()其合伙致同意该配偶依取合伙位;(二)其合伙同意转让同等条件行使优先受让权转让所财产进行割;(三)其合伙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退伙或者退部财产份额退财产进行割;(四)其合伙既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退伙或者退部财产份额视全体合伙同意转让该配偶依取合伙位
夫妻双共同投资立合伙企业由经营管理离婚企业财产割采用转让份额式即经双协商同意由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夫妻应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所另给予补偿;夫妻双决定再经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割
夫妻双共同财产投资与合伙经营夫妻离婚夫妻退伙另给予补偿或者由其合伙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双均愿退伙双继续经营各自合伙企业股份比例应重新确认
(2)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用共财产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解释(二)》第18条规定民院割夫妻该独资企业共同财产应按照情况别处理:()主张经营该企业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企业给予另相应补偿;(二)双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双竞价基础由取企业给予另相应补偿;(三)双均愿意经营该企业按照《独资企业》等关规定办理
(3)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资与立限责任公司另该公司股东民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割按照《婚姻解释(二)》第16条规定按列情形别处理:()夫妻双协商资额部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半数股东同意、其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资额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致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资额民院转让资所财产进行割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资额视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半数股东同意证据股东决议事通其合途径取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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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性财产割
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价证券及未市股份限公司股份离婚割共同财产应该尽量争取让双协商解决夫妻双协商或者按市价配困难民院根据数量按比例配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或股份属于律规限制转让情形民院宜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事依离婚没涉及共同财产请求民院进行割
(三)债务清偿
1.共同债务范围
现行《婚姻》规定: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共同财产偿共同所负债务提立似明显问题现看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共同经营履行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共同债务
2.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债务清偿夫妻债务由本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共同财产足清偿由夫妻双所财产均等偿;双争议或能全部清偿偿办由民院判决民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偿问题应通知债权庭
共同债务理应离婚由共同财产偿司实践往往判决先割共同财产再离婚别偿共同债务情况必要立明确偿先办并规定共同财产足清偿所财产足清偿应偿份额或者双重争议才应由民院判决共同财产足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应优先偿共同债务离婚债务清偿项原则必要规定条另外由于共同债务清偿直接关系债权利益审理面问题自应通知债权庭避免造新纠纷符合《民事诉讼》第5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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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汽车分割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汽车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一,如果是婚前的汽车,那还是婚前财产;

二,如果是婚后的,那么一般平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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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汽车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一,如果是婚前的汽车,那还是婚前财产;

二,如果是婚后的,那么一般平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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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汽车是怎样分割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汽车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一,如果是婚前的汽车,那还是婚前财产;

二,如果是婚后的,那么一般平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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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汽车分割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汽车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一,如果是婚前的汽车,那还是婚前财产;

二,如果是婚后的,那么一般平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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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名下房屋分割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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