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归还金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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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女方归还金器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女方归还金器吗

一、离婚女方归还金器吗

如果三金不属于彩礼的,则离婚自然不需要退还;如果三金属于彩礼的,则离婚一般也不需要退还,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则双方最终离婚了,作为彩礼的三金是需要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单方提出离婚能离吗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离婚证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因此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查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离婚涉及双方的利益,双方存在分歧时,法院会考虑给予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小。

根据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女方能带走首饰吗

离婚女方能带走首饰。但对于价值较大,具有投资价值的贵重首饰,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处理离婚纠纷时,关于金银首饰的归属问题常会引起双方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中有将首饰作为个人物品判归个人所有,也有将首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造成这种区别固然有不同地区的法院或法官审判观点存在差异的原因,但金银首饰本身的定性也是造成判决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1)作为个人物品的,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确定只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金银首饰虽然价值较大,但仍具有个人专用性,对部分人高收入、高消费人群而言也确实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判决归个人所有,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或赠与)首饰时的真实意愿。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各自购买、自己使用的首饰,或者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首饰,法院会判决归个人所有。

(2)作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银首饰对于大部分人而言确实超过了生活用品范畴,首饰除了作个人佩戴之用外,往往还兼具着投资价值,很多情形下虽然只是其中一方在使用,但购买时往往是夫妻双方商议后的结果。故对于无法明确证明购买、赠与、归属情况的首饰,一般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实践中,正是由于举证困难,大部分首饰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女方归还金器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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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金器要不要还?
离婚后女方金器一般不需要还,金器属于首饰类,大部分在结婚之前,男方都是会购买戒指、项链等首饰赠送给女方的,故此首饰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并没有返还的义务。但若是女方为了与男方断开联系,也可以自己主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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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没收电器,说不归还了是否违法,电器是夹板和宿舍锅
[律师回复]
1、没收、拒不归还,已经不仅是违规的事,而是违法:侵犯了学生对被没收物品的财产所有权。
2、与学校协商索要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在起诉前最好是联合起来协商解决为好。
1、学校没有没收学生物品的权力:学校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
2、但学校有权制定并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只要这规定是正常教学管理需要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所以:学校可以检查宿舍管理秩序,发现违反校规的物品可以先收缴暂时保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后应找机会归还家长,但无权没收。
3、“违反法律还要坐牢在校就要一切听学校规定”:
(1)违法法律并不一定就坐牢,没有区分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才可能被判刑坐牢,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免除处罚或给予行政处罚。
(2)学生在学校是要听从学校的管理,这没有错,但学校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学生的人权或财产权,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校规无效。
4、“不知道学校的行为是不是合理合法,有没有人能管!”:
(1)收走后暂管合法,没收违法。
(2)可以由学生或家长先与学校交涉,没有效果的找教育局反映,实在不行还可以提起诉讼到法院告学校:但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走这一步,毕竟学生还要在学校里学习,闹到这份上关系就没法儿处了。
5、建议:学生联合找学校交涉,或是让家长出面交涉。还有,有后尽量少带违规物品到校吧,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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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改嫁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我们身边肯定有很多离婚的案例,对于离婚我们大家肯定都是非常的常见了。双方有孩子的离婚家庭孩子的归属权肯定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规定了在孩子没有满两岁之前一般都是女方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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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方现在没有工作,给抚养费时按什么标准给付呢?离婚时法律规定给孩子的抚养费到什么时候?孩子上大学时的费用男女双方必须要平摊吗?孩子结婚时的费用必须要男女双方平摊吗?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女方买的电器,离婚时电器必须要归女方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有其他问题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的或者是面谈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关于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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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归女方还是男方?
彩礼通常是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男方给出女方彩礼时,就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除非最终双方根本就没有去相关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那这个彩礼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进行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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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捐献器官获得的赔偿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捐献器官获得的赔偿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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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捐献器官获得的赔偿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捐献器官获得的赔偿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交通事故死亡捐献器官获得的赔偿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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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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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礼金归女方还是共同财产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礼金归女方还是共同财产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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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变压器产权归物业公司,还是全体业主所有
[律师回复] 小区住宅用户的变压器容量的计量方法按照常规的计量方法;是小区住宅用户的设计总容量,就是一户一户的容量的总和,又因为住宅用电是单相,我俩需要将这个数转换成三相四线用电,那么,相电流跟线电流的关系就是根号3的问题,也就是就这个单相功率的总和除于1.
732,变换为三相四线的功率,比如现在一户一户的总和是5500÷1.732≈3176,这个数是小区所有电器同时使用时的最大功率,那么,事实上使用时,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那么,就产生了一个叫同时用电率,通常选择70-80%,这是根据小区的用户结构特征,决定的。但是,根据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值为75%,那么,我俩能够将这二个值抵消,就按照这个功率求变压器的容量,那么,这个变压器的容量就是合计的总功率5500÷1.732≈3176,根据居民用电的情况,功率要数现在0.85-0.
9,视在功率÷0.
8531760.85≈3737A。还能够要怎样计量,先把总5500功率分成三条线的使用功率,就是单相功率,5500÷31833.
33,然后,把这个单相用电转换成三相用电,1833.33×1.732≈3175.33,再除于功率要数0.85也≈3737A。按照这个数据套变压器的准则容量,建议选择二台变压器,总容量为3600A,一台2000A的,另一台1600A的,在事实上施工经过中还能够分批投入使用,如果考虑到今后的发展,也能够选择二台2000A的变压器。你这里首先将每户大致设计多少容量,通常用户4-8,150㎡的用户通常8-12,特殊用户10-15,另外,将用户数计量好后还要加上,小区公共用电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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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抗旱变压器的归属权问题?以及农村抗旱变压器被用个人搞副业,影响了大家浇水灌溉,变压器如果责任损坏归谁?
[律师回复] 如果是个人合法拥有的变压器,是能够进行典质公证的。《保证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能够典质:
(二)典质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典质: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典质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的财产典质的,应当解决典质物登记,典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奏效。第四十二条解决典质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五)以公司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质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典质合同
(二)典质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组织解决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解决公证,能够向住所地、时常寓居地、做法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组织提议。第二十七条申请解决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组织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足的证明手续提供的证明手续不充足的,公证组织能够要求增加。第三十条公证组织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手续真实、合法、充足,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增加证明手续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量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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