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游打死人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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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游打死人怎么处理

一、梦游打死人怎么处理

梦游打死人的,可以报警处理。行为人梦游过程中无法控制和辩认自己的能力,打死人的,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借梦游,在实际清醒的时候,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打人后派出所怎么处理

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不构成轻伤的,会受到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打人逃逸公安怎么处理

打人逃逸的,受害人需要及时报警,然后请求法医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别人,或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会被处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会被处5天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梦游打死人怎么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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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认识能力,行为缺乏认识因素,因而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过形式,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划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说,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事先都没有预见到;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持有否定的态度。而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时,又很难明确的分清行为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预见,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将那些虽然具有十分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的意外事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形成罪不当罚、“客观归罪”的错误处理结果。要避免上述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对案件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运用刑法理论来辨别事实真相,使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不受追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这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对损害结果能否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即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没有预见的能力;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有预见的能力,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是认定过失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尽管对于预见能力的判定,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都是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分析时,应首先注意到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在此客观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分析其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在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时,行为人本人的情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对于注意能力确实较社会一般人低的个人,如偏远山区受教育程度极低的农民,强使他因根本不能预见的危害结果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的表现,使刑法失去其保障人权的机能。当然也不能也不宜扩张到可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适当的程度。 社会上的普通人,由于年龄、生理状况,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的不同,使得每个人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撇开各个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而以所谓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就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但业务行为具有职务和业务上的特殊要求,与普通过失中的行为人并不同,应采用平均人标准。综上,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与区分,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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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构成意外事件则不负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导致孩子死亡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的特征主要是: (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认识能力,行为缺乏认识因素,因而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过形式,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划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说,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事先都没有预见到;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持有否定的态度。而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时,又很难明确的分清行为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预见,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将那些虽然具有十分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的意外事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形成罪不当罚、“客观归罪”的错误处理结果。要避免上述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对案件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运用刑法理论来辨别事实真相,使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不受追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这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对损害结果能否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即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没有预见的能力;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有预见的能力,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是认定过失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尽管对于预见能力的判定,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都是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分析时,应首先注意到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在此客观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分析其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在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时,行为人本人的情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对于注意能力确实较社会一般人低的个人,如偏远山区受教育程度极低的农民,强使他因根本不能预见的危害结果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的表现,使刑法失去其保障人权的机能。当然也不能也不宜扩张到可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适当的程度。 社会上的普通人,由于年龄、生理状况,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的不同,使得每个人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撇开各个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而以所谓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就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但业务行为具有职务和业务上的特殊要求,与普通过失中的行为人并不同,应采用平均人标准。综上,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与区分,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童工梦中猝死,雇佣童工应该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件经过】 本该像其他同龄小孩一样,坐在学校的课堂,但14岁的小攀却因为家庭贫困,从湖南来到几百公里之外的佛山打工,就在几日前,悲剧发生了,小攀猝死在自己的出租屋内。 4月10日晚上,14岁的小攀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睡觉,却再也没醒过来。小攀的妈妈不明白,睡觉前还好好的,小攀怎么会突然猝死?小攀的妈妈说,自己在两个月前,从湖南老家来到南海的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打工,之后小攀也跟着她,来到这里打工,想挣多点钱补贴家用,而小攀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虽然活不重,但工作时间长,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每天早上叫他起床都要叫很多次才能起来。 而每天下班后,小攀就回到出租屋,一个人呆在房间玩电脑,基本不外出。对于小攀的死,家人就觉得可能是工厂繁重的工作造成的。 【法律解读】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应承担下列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以上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的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7)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人睡梦中压死小孩会不会被抓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构成意外事件则不负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导致孩子死亡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的特征主要是: (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认识能力,行为缺乏认识因素,因而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过形式,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划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说,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事先都没有预见到;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持有否定的态度。而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时,又很难明确的分清行为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预见,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将那些虽然具有十分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的意外事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形成罪不当罚、“客观归罪”的错误处理结果。要避免上述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对案件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运用刑法理论来辨别事实真相,使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不受追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这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对损害结果能否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即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没有预见的能力;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有预见的能力,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是认定过失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尽管对于预见能力的判定,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都是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分析时,应首先注意到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在此客观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分析其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在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时,行为人本人的情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对于注意能力确实较社会一般人低的个人,如偏远山区受教育程度极低的农民,强使他因根本不能预见的危害结果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的表现,使刑法失去其保障人权的机能。当然也不能也不宜扩张到可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适当的程度。 社会上的普通人,由于年龄、生理状况,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的不同,使得每个人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撇开各个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而以所谓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就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但业务行为具有职务和业务上的特殊要求,与普通过失中的行为人并不同,应采用平均人标准。综上,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与区分,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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