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车交易涉嫌什么犯罪?
买卖黑车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销售赃物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黑车都有哪些危害
1、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少黑车司机不但没有受过从业资格培训,有的甚至从未参加过正规车辆驾驶培训,他们驾驶技术较差,漠视交通法规、安全意识淡泊,闯红灯、逆向行驶等危险性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极易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同时,不少黑车司机为了降低成本,所驾驶的是未经过合格检验的二手车,甚至是报废车,这些车辆安全性能差,车容车况不佳,制动效果不好。
2、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黑车司机身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黑车强揽乘客,敲诈、勒索乘客的事件频发,有的甚至谋财害命,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出行安全。
3、价格昂贵,进行行业垄断。乘坐黑车的价格与出租汽车相比往往并不便宜,当正规出租车被排挤出市场后,黑车对部分区域进行垄断,黑车司机对于乘客能宰就宰,甚至发生车辆行使半路后以言语、器械威胁乘客,恶意加价。
4、乘客合法权益没有保障。相比正规出租车,乘坐黑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正规出租汽车均为乘客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维护乘客权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黑车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没有购买营运车辆意外险,一旦发生问题,多数人会选择现场逃逸,想方设法逃脱责任追究,最后乘客往往找不到事主,投诉无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黑车司机身体健康状况令人堪忧。在执法部门历年来查获的黑车司机中,一些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其中,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占有相当的比例,甚至肢体残疾影响正常驾驶的人员也在从事黑车营运,对乘客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这些黑车没有正规的组织,司机也缺乏相应的管理,而正规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由单位统一管理,会对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保证市民百姓的出行安全和人身健康。
三、销售赃物罪构成要件
1、罪体
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窝藏赃物。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2)转移赃物。这里的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3)收购赃物。这里的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客体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客体是赃物。这里的赃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赃物。
2、罪责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卖黑车涉嫌的是销售赃物,明知道对方所得的物品是属于赃物,还要进行销售或者是转移或者是窝藏的行为。对于销售赃物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销售赃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窝藏赃物,收购赃物,转移赃物,以及代为销售赃物。
如果是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倒卖黑车的行为的,此时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如果是倒卖黑车的行为在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运输销售赃物的,此时一定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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