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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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

一、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

首先,分割的前提是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房产归属纠纷时,通常有以下几个处理方案:

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如果房产价值协商不成,找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很多案件中双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对房屋价值也协商不成,那就先得走评估程序确定房屋价值。最后房子底判给谁由法官来决定。通常法官在判决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执行、双方对房产贡献大小等情况。

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这样看起来是分割了但实际上又没分割完,未来可能还会继续诉讼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三、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首先该房产仅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而该房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即随房价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增值的,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房屋的增值是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致,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该房产为该方个人房产,对双方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第三种,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协议,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房贷。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而对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看作共同财产。

第四种,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所以房产证上加名,则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该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等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套房子,在离婚时若需要进行分割,也要确保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对于一方的个人房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而此时基于房产的情况不同,比如是否有还贷、婚后增值情况如何等等,实际的分割也不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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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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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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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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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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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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