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应该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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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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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一些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应该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一些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应该如何办

一、一些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应该如何办

部分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公司合并继续进行,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反之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公司不能进行合并。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股东死亡应该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死亡的,则由该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或继承股权利益,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则去世股东的股份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一些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应该如何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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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增加股东并增资扩股需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增加股东的方式有两种方法:
一是增资扩股;
二是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给新入股的股东,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一、公司增资流程:
(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二、公司增资的方法有哪些?
(1)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
这种增资方式,可适用于股东内部,也可用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出资增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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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股东不同意应怎样解决?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公司合并继续进行,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反之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公司不能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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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是什么意思
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在认定其效力性时作为予以审查的要素。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及有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都是在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议,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又对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可撤销决议部分中规定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是不变法定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修正)
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当股东发现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存在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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