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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决议有股东不同意应该怎么处理?
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投反对票或弃权。如果最后股东会议仍以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权通过决议的,则通过的决议对该股东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为股份公司中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均具有对股东大会发布的决议发表自身个人意见的权利,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当然也可以主动选择弃权,但是作为股份公司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一旦在股东会议上受到股东的明确反对,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出是否可以通过的处理,如果股权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群体的意见,都表示反对,那么股东会议决议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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