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邻权纠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是3年,但如果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 相邻权中行使的权利有哪些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四、如何理解相邻权的财产利益属性
在相邻权中财产利益属性表现为以下几点:
1、它为不动产利用的实现提供方便,可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2、它本身有时则涉及到对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如利用相邻土地通行,或限制相邻不动产的特定使用如禁止邻人在院里堆放危险物品等,这些不管从积极意义还是从消极意义上讲都涉及到相邻不动产的经济价值的发挥。
3、从它对相邻利益的实现手段上看,不管是经济价值受损还是人格利益受损,又多通过物质性损害赔偿而实现。这是因为相邻权中的人格利益不涉及对名誉、荣誉等社会性人格的评价,而只表现出对人的身体、生活健康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只能通过财产性手段进行补救,所以相邻权是兼具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而最终又归结为通过物质性手段来实现该利益的权利。这种物质性手段是相邻权在法律中地位的体现,故相邻权在法律中主要为物权性或者说是财产性权利,尽管它保护的有时是财产利益或者是人格利益。这样把相邻权定性为从属性物权也就不难理解了。
相邻权排除妨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法律规定的相邻权关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协商这种方式来处理相邻权纠纷的,协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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