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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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办

一、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办

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结婚半年有孩子离婚该怎么判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由父母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两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该如何办

两次起诉离婚都没有判离,可以收集更多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进行分居,《民法典》有了新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办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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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双方可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时可。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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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都是先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法院在审理探视权纠纷时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考虑多个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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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探望权是没有限制的。因为这是由血缘关系和社会伦理决定的,由于天然的亲情、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思念孩子要求探望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这种探望对孩子身心健康可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比如在探望孩子的时候让未成年的孩子吸烟啊、带他去不良场所之类的,那么这种探望就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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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夫已经离婚了,关于孩子问题一直在扯皮,对这方面法律也不太清楚,请问探望权能否放弃及探望权性质,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在处理诸多的离婚案件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条件是对方也得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对于走到婚姻尽头的双方来说,希望与对方彻底了断的心理能够理解,但假若未抚养子女一方父(母)同意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法院是否可以确认当事人的这种“意思自治”行为?
要探讨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性质,如果探望权仅仅是一种权利,则该权利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而如果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则探望权不能被放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旨,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按照恰当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的权利。由此,可以明确的是,首先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权利。同时法律之所以这样立法,是为了保证因离婚造成的家庭解体的父母子女之间有团聚的机会,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孩子也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义务。
另,《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未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为了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探望孩子是必然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该条出发进行解释,探望权也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义务。
由上可知,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无权放弃,法院也不可以确认当事人这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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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约定和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和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建议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
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律师建议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一、户口迁移纠纷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的审判实践,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对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二、遗漏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遗漏部分的财产提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较为常见。

三、简易离婚协议书中的风险
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和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的简便省时,同时又可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离婚时两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就欲推翻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由于原来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即使没有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若原离婚协议书签订得较为简易,即使对其中的某些财产分割约定理解不同,也很难得到重新进行离婚条件认定的法律后果。

四、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另外,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的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即时报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弃固证的时机。否则,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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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止探望权裁定书,《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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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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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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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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