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了5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本身不是刑罚,在最终审判结果出来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处于羁押状态,但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没有被最终定罪量刑,因此宣判前的羁押并不是服刑。虽然都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这和大多数人理解的“坐牢”或“蹲监狱”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是由于逮捕的严厉性,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由检察院作出,公安机关无权进行逮捕。公安机关所能够自行决定是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只是一种用在正式逮捕前的过渡性临时强制措施,刑拘的最长期限为37天,这一期间留给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并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因此倘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无权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拘留,就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逮捕由于其严厉性,所以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秉持着“慎捕慎诉”的办案原则,因此,如果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没有达到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嫌疑人可能因此获罪入狱的程度,则检察机关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等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意味着:1、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2、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此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则意味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嫌疑人在最终的审判环节中定罪获刑入狱的可能性极大,基本上不存在翻案的可能。
三、批准逮捕的机关是谁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在被刑拘后必须批捕吗?只有在符合了批准逮捕的条件时,才会对已经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由此可见,刑事拘留与批准逮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也是可能会出现刑拘后又释放的情况。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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