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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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一、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包括遗产继承、对胎儿的侵权损害、赠与或者遗赠等,法律上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权利和利益由此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条文采用“视为”概念,表明并非一般地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只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时,才将胎儿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对待。并且,仅使胎儿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能使胎儿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

二是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

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8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什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一、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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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严格贯彻这一原则,结果是使得即将出生的胎儿得不到其需要得到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自罗马法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有条件的赋予了胎儿部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了胎儿某项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地位。
概括而言,现今各国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方法的立法例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给予保护,如瑞士即作此规定;二是规定原则上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即采取这种保护方法;三是承认活着出生的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捷克斯洛伐克就作如此规定;四是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立法上给予胎儿一些特殊保护,我国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方法。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为保护其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就从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角度讲,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显然保护不力。例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于胎儿时遭受损害,其出生后不能对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胎儿应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义务。但胎儿迟早要出生,因而对其将来的利益要进行保留。所以,不妨规定胎儿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这种权利能力有成立要件:
一是要能够活着出生;
二是在权利关系发生时已是胎儿;
三是胎儿仅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 
观点二认为,胎儿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的利益而改变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赋予胎儿权利主体资格。理由是: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必须始于出生,没有出生就不可能作为一个存在的生物体享有权利能力,而胎儿在出生之前,完全依附于母体,不可能成为区别于母体的一个的生物体而存在,所以不能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必须是一个活着的主体,胎儿在出生以前,不是一个完整的自然人,其是否存活还是一个疑问,如何确定其作为权利主体存在如果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堕胎的合法性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三,如果胎儿真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期限也不好确定。但是,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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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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