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判刑规定如下: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认定标准: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所谓金融,即货币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本罪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密切联系,研究确定彼罪时,要结合本罪的说明进行联系分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新刑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按照我《刑法》174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需要进行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论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一般判多久,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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