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纠纷起诉怎么列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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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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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2、若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合伙债务纠纷起诉怎么列被告。
合伙债务纠纷起诉怎么列被告

一、合伙债务纠纷起诉怎么列被告

合伙债务诉讼应该按下列标准来确定被告:

1、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

2、若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合伙人内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主张清偿,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合伙人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予以结算;合伙人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时,也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三、如何处理合伙纠纷

1.确认合伙关系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从本质上判断各方关系是否符合合伙关系的特点,是否具备合伙关系要求的其他条件。

2.合伙债务承担裁判规则

对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内部,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利润损失的处置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3.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只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

3.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损失。

3.3.合伙企业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四、合伙的亏损如何承担?

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按照约定-协商-出资-平分的路径处理。

五、合伙的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按照约定-协商-出资-平分的路径处理。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不太一样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也很容易发生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混同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一旦产生纠纷,多数都是诉诸法院。那么,合伙债务纠纷起诉怎么列被告?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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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纠纷起诉怎么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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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何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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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是否列公司为被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的。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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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何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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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列公司为被告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列公司为被告吗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的。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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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何列被告?
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列被告的条件是:看与对方是否有直接的纠纷;造成的损失和侵权的结果与被告人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确实有明确的的诉讼内容和请求的;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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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经济纠纷案件无辜列为被告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是国家的,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我们小区里面的吴奶奶现在去法院起诉自己的儿子不赡养,赡养纠纷列所有子女为被告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没有赡养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的规定。
赡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且各有法律依据: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起诉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起诉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起诉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起诉处理,如被起诉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
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要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就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你好,我父亲有我们五个孩子,现在父亲年龄大了,除了我几个哥哥姐姐都不管,我们打算起诉,咨询一下赡养纠纷被告如何列明确定呢
[律师回复]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各个子女是否尽了义务,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接受法院审查。
4、追加被告有利于案件的灵活处理。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履行义务的方法、方式和给付标的、给付数量也会随之而变。如有的老人原来一直跟随某个子女生活,此子女的照料行为就是一种给付标的,其他子女只是给付金钱财务义务。诉讼后,有的子女会请求和老人一起生活,老人也有重新选择的权利,这会导致原来的给付模式发生新的变化,加之给付数量的重新确定和具体分配,所以,只有经过法院的全面审查,才会依情势变化作出切合实际的灵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不追加的,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
1、追加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背。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司法权力的能动性,第二种观点代表了现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侧重“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司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法官应依个案灵活处理。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起诉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起诉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起诉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起诉处理,如被起诉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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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何列被告?
合伙合同纠纷列被告遵循的的原则是: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其他合伙人利益,给合伙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签订合同时参与合伙的,出现违约行为后,经过原告允许的可以申请的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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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何列被告
被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且也是让本人遭受到重大损失的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被列为被告,在起诉时就需要确定有明确的被告,还有起诉状,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获得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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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提讼吗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合伙的名义与
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时所形成的债务。因为合伙债务的产生基础分为基于合伙合同(个人合伙活动)产生和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两类,所以合伙债务诉讼的诉讼主体须视合伙债务产生基础而定。  合伙债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立合伙组织实体或设立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当产生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或。此时,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应将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这殊无疑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通常认为债权人不能单独合伙企业,如债权人仅对合伙企业提讼,必须依职权追加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否则为漏列诉讼主体、处理错误。这主要受传统合伙理论的影响,因为传统理论认为合伙不是一个实体,
第三人合伙时必须将全体合伙人列为被告,并必须向所有被告合伙人送达法律文书;合伙人与合伙之间也不能相互诉讼。笔者认为,上述司法审判观念过于保守落后,不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潮流,不具备妥当性,应更新司法理念。首先,这是对合伙企业这特殊民事主体的误解。法律已经确定了合伙企业是一个与其合伙人相区别的经济实体,为与法人、自然人相对应的“第三类民事主体”。“我国合伙中的合伙人实际上只是合伙的担保人,因此,合伙与合伙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由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成为互相的法律实体,则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也可以互相诉讼。
第二,是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误解。合伙企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地承担民事责任,不等于它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更不等于它不能作为的诉讼主体(被告)应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为诉讼当事人或应诉,诸如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合伙企业也自不例外。第三,没有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权利,并且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相冲突;
第四,会造成合伙债务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五,该做法带有浓厚的过去那种超职权主义色彩,不适当地过分干预了合伙人个人的社会生活的自由与权利,与现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根据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最为关心,对合伙企业的清偿债务的能力最为清楚,当他们认为合伙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没有对合伙人提讼时,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自无必要一律依职权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产生的诉讼主体可以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1)债权人单独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为单一被告;
(2)债权人同时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合伙企业为
第一被告,合伙人为
第二被告;
(3)债权人可以先合伙企业,在未达到满足其债权的目的时可再合伙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可以作为不同案件的被告。  
3、在实践中债权人能否直接合伙人呢有观点认为,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合伙人提讼,请求清偿合伙债务。笔者认为,如果合伙债务是基于合伙企业产生,并且合伙企业尚没有注销解散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合伙人,应直接合伙企业或者同时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受理案件后,发现债权人直接合伙人的,应告诉债权人合伙企业,或依职权追加合伙企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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