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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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说要满足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四个方面的条件。以后遇到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问题时,可参考本文。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若是某公民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了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一旦成立,那么侵犯了他人信息公民或者是单位,是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的。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侵犯的客体:

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故意。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两种行为表现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同时,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又区分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情形;

(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情形。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购买、骗取等,要求获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非法获取”一般也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

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多久?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类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要看是否有客观、主观、客体与主体这四个条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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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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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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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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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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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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