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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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身份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以窃取、买卖等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4、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身份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以窃取、买卖等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两种行为表现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又区分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情形;

(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情形。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购买、骗取等,要求获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非法获取”一般也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

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刑事立案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至于,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解答,一般是从构成要件做出分析。当然在满足了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必须要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认定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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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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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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