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权要如何分割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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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时共同债权要如何分割案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时共同债权要如何分割案例

一、离婚时共同债权要如何分割案例

离婚时债权一般应该平等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等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债务是共同承担的,那么债权也是要共同享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财产在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另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

婚前财产,指的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个人财产一般不参与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前房产离婚后要如何分割分配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这种情形,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房子。此种情况下,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时共同债权要如何分割案例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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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有物管理的例外规定,共有物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有物管理的例外规定,共有物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共有物管理的例外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
(1)保存行为。这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遭受损害,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比较急迫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2)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二.共有物如何分割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一人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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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 (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针对不同的财产,具体分割方法为: ①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各自所有。如双方所分得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或以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 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③对双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必要时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对投资性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可按《解释 (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将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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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权怎样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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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 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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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债务人如何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怎样的 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造成的债务等,破产法还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 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 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你好,我们最近在学习共有的知识,关于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没有具体的认识,请问可以提供一些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及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借条由男方一人签署。2007年11月9日,双方购置了一套价值约为40万元左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其中30万元的房款系男方父母支付,另10万元的房款由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无贷款。该房屋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结婚一年之后,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1、就该30万元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1、该30万元究竟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是该部分出资被认定为父母对双方赠与的先决条件。

其次,除满足先决条件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赠与关系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是,出资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具体分析本案,男方若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必须举出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即男方不仅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还要举证证明该证据形成于离婚诉讼前,否则难以推翻赠与的认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1)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虽然借条出具于婚前,但借款实际出借日为婚后,若男、女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经夫妻一致同意的,则该笔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但由于该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女方作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仍应就该30万元的男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女方清偿了该笔债务后,有权向男方追偿。本案中借条由男方单方出具,难以证明双方对借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当然其取得的借款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2)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由男、女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四款:“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与女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应按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3)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依据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共同共有,可以推定男、女双方就共同共有该房屋达成了一致的合意。即使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状况仍无法说明双方对于该房屋的共同共有存在约定,则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于双方存在家庭关系,双方对该房屋共同共有。

4)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依据物权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由于该房屋难以实物分割,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价款予以分割。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但是,应当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
你好,由于性格原因,我和丈夫总是吵架,两人商量决定离婚,想咨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谢谢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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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权怎么分割案例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时共同债权怎么分割案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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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权如何分割案例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时共同债权如何分割案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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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跟老婆以及离婚了,现在在处理财产的问题,大家知道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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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权怎么分割案例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时共同债权怎么分割案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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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要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怎么确定
(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生活资料,分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离婚财产分割比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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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就是离婚了的,那么现在的共有财产分割案例有哪些,我就是想要自己参照一下来分析一下
[律师回复] 共有财产分割案例如下:
原告:郭XX,女
被告:戚XX,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自2000年被告与一离婚女性有不正当交往后,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导致感情破裂。现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辨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肆意辱骂被告,多次发生激烈争吵。2000年9月被告被逼离家至今,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交往系无中生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1年4月登记结婚,1992年12月14日生一女孩名戚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0年起因性格差异双方因家务琐事夫妻关系不睦。被告曾于2000年11月、2001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于2002年5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以被告在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内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被告的起诉。现原告于2002年5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其收入的30%一次性支付自2000年9月分居时至今的子女抚养费,要求对分居后被告方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账户余款作为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处分,提出因要抚养孩子并与父母同住,要求与女儿居住XX路38号5单元502户住房,XX路50号5单元105户住房由被告居住。提出因被告与异性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应少分或不分,并以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元。被告同意离婚,否认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要求抚养子女,称要赡养父母,不同意按照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提出原告单位效益好,并担任部门负责人,工资高,被告的工资及公积金因生活开支及支付贷款已花费,不同意原告按照分居后被告个人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作为共同存款处理,不同意原告的住房分配意见,认为按现居住情况,被告也要接父母同住,要求居住XX路38号5单元502户住房。提出原告有转移财产行为,应不分或少分。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本市XX路50号5单元105户套三房屋(建筑面积64.04平方米,下简称XX路住房)系原告单位自管房,1997年10月,原告单位分给原告该房屋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2000年1月,原被告以原告名义按照房改出售的成本价3.1034万元办理了该房产权手续,现已取得该房产权证书。2000年1月,原被告贷款10.5万元,向原告父亲郭X借款6000元,以总价21.3435万元以被告名义购买本市XX路38号5单元502户商品房一处(建筑面积95.81平方米,下简称XX路住房)。2000年9月,因原被告感情不合,被告从XX路住房搬出,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之女戚X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在XX路住房共同生活至今,被告未支付戚X抚养费。被告2002年1月至7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932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2000)X民初字第2913号判决书、(2001)X民初字第2414号判决书、(2002)X民初字第1292号裁定书、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XX路房屋产权证书、XX路房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被告工资单、法院询问笔录、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焦点:
1、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经本院询问,原被告之女戚x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对于子女抚养费,原告提供被告工资证明,要求依此作为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据,并要求按照2000年9月至2002年7月被告工资收入的30%,支付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经向被告质证,被告对工资证明无异议,认为分居后原告不让被告看孩子,但被告仍经常看望孩子并为孩子买东西,故不同意支付2000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提出从其工资单可看出,工资逐年下滑,离婚后要支付住房借款和赡养父母及生活各种开销,根据孩子的生活实际需要,子女抚养费每月只能负担200元,并要求每周探视孩子一次。
2、原告主张被告与异性宫某某存在同居关系,要求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害。原告提供x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2002年6月12日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与女性宫某某自2001年12月后共同居住;提供xx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证明,证明2001年8月29日晚12时许,该派出所根据举报出现场,发现被告与宫某某在室内。被告否认该事实,提供同年7月向该居委会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出具的居委会材料是由原告书写,居委会未认真核实。为此,本院于2002年8月26日到x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居委会表示对原告出据的证明是原告书写后盖章,反映的不是事实,要求撤回该证明材料。被告对派出所证明质证称,该女是其外甥的朋友,因该晚有事到其家中,派出所来时该女正在等待其表弟来接,是正常交往。
3、原被告对财产事实存在争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02年7月26日,对原被告现居住房屋内财产进行了清点,在原告居住的xx路50号5单元105户房屋内有:皮沙发一个、海尔热水器一台、小小神童洗衣机一台、青岛21寸彩电一台;在被告临时居住房本市xx路39号206户内有:沙发床一个、密码箱一个、嘉陵摩托车一辆。庭审中,原被告各提供财产清单一份,双方主张的在对方处财产,均超出本院上述清点财产范围。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主张要求出示(2000)x民初字第2913号卷宗38页、被告诉原告离婚案2000年12月27日的庭审笔录,原被告在该庭审笔录中,对共同财产的陈述确认,2000年12月27日在xx路住房内有原被告共同财产:家具一套、电热器一台、吸尘器一个、电话一部、微波炉一个、海尔冰箱一台、索尼电视一台、青岛牌电视一台、爱华音响一台、组合音响一台、影碟机一台、电子琴一台、空调一台、空调一台、电脑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沙发、饭桌一个、煤气灶一个、电风扇一个、小家具一套。被告据此主张,2000年12月27日被告已离开xx路住房至今,上述财产除嘉陵摩托车现在被告处外,其他财产均在原告处。法庭向原告进行质证,原告称当时是在没有仔细察看清单情况下做出的陈述,该财产不在原告处。被告以此证明原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原告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4、原告主张分居后被告个人工资应作为共同存款分配,并提供被告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1月至7月工资收入证明。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辩称自2000年9月分居后至今,由被告方支付住房借款本息,其工资收入支付了房屋交易税、赡养父母、支付父亲患脑血栓医疗费、支付律师费及各种生活开支,并提供其父医疗费单据、律师费单据、房屋交易税发票、还贷凭证。原告对其起诉时在被告处是否尚有工资余款及所在,没有提供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住房公积金余额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共同存款予以处分。被告也向本院提出查询原告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要求予以处分。经本院查询和原被告确认,至2002年10月24日,在原告处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56.96元,在被告处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款7640.41元,原告曾在2002年7月4日本案诉讼期间,取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500元,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2002年8月6日取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785.19元、2002年9月26日取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原告称取款用于日常生活,被告称取款5785.19元还了住房贷款,取款20000元为父亲治病。原被告现未付清xx路住房2002年 11月至2005年6月的借款本息6.0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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