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女方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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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是否可以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女方相关的法律规定。
是否可以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女方

一、是否可以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女方

婚内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财产归老婆,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订立协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女方瘫痪男方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女方瘫痪男方能提出离婚。除非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女方瘫痪男方是否可以提离婚

女方瘫痪男方能提出离婚。除非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是否可以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女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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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之妻。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
(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 、家具包括 、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便于为了今后有据可查,避免纠缠不清。
  
二、必须约定明确
  约定如果不明确,就等于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等法律及解释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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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财产协议的哪些约定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 婚内财产协议 只要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 但仍 然有些约定是无用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 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对下列事项作出 约定,作出约定的,约定无效。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 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 但在实际的生活中, 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 但 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 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 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 共有, 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在最终发 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 中的恩爱信诺, 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 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 实际 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 免除。 在实务中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 谁要孩子 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 此类约定的效力, 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是当承诺全 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 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 另 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 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 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 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 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 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 有些是无法预见的, 若协议上没
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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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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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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