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能否约定归一方所有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明确了夫妻双方享有对财产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有权力决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前即己存在的财产,是各自拥有、共享所有权还是各自占有部分份额、共享其余部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才能更加严谨地加以执行和监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能赠予子女吗
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可被合法地赠与至未成年子女手中。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双方对于其共有的财务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力和决策权,如果由于日常生活所需而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的话,其中的任一方都具备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计划对这些共有财产作出重大的处理决策,那么夫妇俩应该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条例,关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下列各类财产,将被定性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这包括:
(一)工资、奖金、以及由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等;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投资得到的各种收益;
(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
(四)来自于法定继承或者是接受他人馈赠的财产,唯独在法定情形例外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细则》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条予以排除;
(五)最后,其作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其他种类的财产。
也即,夫妻二人对这样的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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