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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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主张债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主动催收要求履行,如发函,亲自上门追讨,委托他人追讨,申请仲裁诉讼等。或者也可以由保证人主动承诺同意履行,也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法有哪些

债权人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法:

1、债权人口头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整个过程需要录音录像以及人证加以证明。

2、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要求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能够用其他方式证明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

3、债权人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4、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担保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

5、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债务人住所地省级影响力大的媒体刊登权利主张公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次债务人的抗辩能向债权人主张吗

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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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未经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
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通知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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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要求王某向公司清偿该债务后又撤回了,但并非该公司放弃了对王某追偿的权利,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债权人。另外,刘某已将权利转让给了某公司,且已书面通知了王某,根据第80条规定,刘某要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经受让人某公司同意,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依据,为此,刘某因不是王某的债权人而不能向王某主张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务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转让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转让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如果转让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经受让人同意,否则,转让人不能撤销该通知。如果法律允许不经受让人同意而撤销转让的通知,则转让人(原债权人)撤销该通知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受让人因是新债权人且未同意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向该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即使受让人后撤回了,其还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这样,不仅侵害债务人利益,而且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法律规定转让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经受让人同意。
本案刘某将王某所欠5万余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某公司后,已经书面通知了王某,该转让对王某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因此丧失了该债权,某公司已成为刘某与王某宾馆财物移交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王某应向某公司履行债务。刘某转让该债权后,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其债权转让通知的凭据,也不知道和无法知道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其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该5万余元债权的权利人仍为某公司,刘某不能向王某主张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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