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非法经营和诈骗哪个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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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量刑上比较,诈骗更重。诈骗罪是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无论是否既遂都是犯罪,而非法经营罪需有后果或金额达到法定数额。股票非法经营和诈骗哪个重,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下文。
股票非法经营和诈骗哪个重

一、股票非法经营和诈骗哪个重

非法集资和诈骗从量刑上来看,诈骗罪比较重,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三、非法经营罪如何界定

1、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2、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做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

四、非法经营的行为有哪些

(1)非法买卖外汇。

(2)非法经营出版物。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6)非法经营彩票。

股票非法经营和诈骗哪个重,如果单从法定最高刑来比较的话,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所以诈骗罪的处罚更为严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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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现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利用证券市场上资本流动配置的规律,对经济进行调控,是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采取经济方式干预经济运行的常用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对证券市场中一定规模国有股的吸纳或减持,可以明显地调节市场资本流向,适应地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稳定股市大盘指数和股票价格,1998年香港特区政府果断介入香港股市,投入大量资本吸纳股票,阻击国际游资的袭击,以稳定股市乃至整个经济局势,就是一个经典范例。
2、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是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改革的重点内容。迄今为止,围绕盘活国有资产而进行的众多改革行动收效甚微,就在于在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背景下,难以低成本地对庞大而复杂的资产存量定价,缺少使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的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不是流失就是重新陷入凝滞。利用证券市场灵敏的定价机制和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适用范围内满足国有资产流动性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国有股的减持和吸纳,对于推动国有资产依照市场供求关系流动、交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由此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怪异现象和运行弊端,影响着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向着持续、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尽快使三种股票统一流通,又不至于影响股市的稳定成长,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适当减持国有股,为逐步取消三种股票的差别,走向统一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减持国有股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现阶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但是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出现向传统国有企业回归的现象。借助国有股减持,可以进一步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非国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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