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能提出青春损失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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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手时能提出青春损失费吗?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但支付的一方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分手时能提出青春损失费吗

一、分手时能提出青春损失费吗

第一、“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概念,也无法律支持。同时,青春损失费亦不能理解为离婚损失费,因为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之间因侵权导致离婚时产生的精神损失而应当支付的赔偿,而不是“青春损失”。

至于同居期间因中止妊娠、被殴打等造成身体伤害,可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青春损失”赔偿。

第二、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

但支付的一方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一方自愿承诺或者被迫以“借条”“欠条”等方式约定将支付“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且胁迫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但也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发生;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二、同居关系共有财产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具体来说,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归属:

1、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3、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这算是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特殊情况。

三、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如何抚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父母负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且有权利探视监护子女。

未婚男女在婚前进行同居,这在当今社会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有同居自然也就有可能分手。在分手的时候,一方往往认为自己付出了青春,因此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那么,分手时能提出青春损失费吗?如果双方自愿支付给费用的,法律不干预。但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话,也不会得到支持。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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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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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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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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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二、分割离婚财产要考虑什么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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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因此要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其实是不合理的。但要是夫妻之间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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