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须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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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申报须知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债权申报须知

一、债权申报须知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错过债权申报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债权向谁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是由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自己合法拥有的债权进行申报的一种程序。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向谁申报

破产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债权申报须知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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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债权人必须举证吗?
[律师回复] 案情介绍: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原告A之女B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2021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A持欠条一张诉至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000元)。该欠条是内容为“欠条杨某欠A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21年2月24日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A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2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B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000元的欠条,而B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B偷回”,并提交其与B2021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争议焦点:债务举证的问题关于原告A是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关于欠条由来的陈述虽然前后存在冲突,但因当事人关系复杂,记忆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原告A提供的欠条真实,意思表示清楚,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抗辩主张,不应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A的关于欠款由来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条证明力的通话录音。结合双方的复杂关系,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律师说法:债权人需要举证欠款的由来么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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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必须要还吗
[律师回复] 1.公司欠债股东不是必须要还,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2.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吗,债权转让可否牟利
[律师回复]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吗转让人转让债权,应当保证债权的有效存在且无瑕疵。这里所说的保证,通常在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债权的转让,因权利并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如已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存在瑕疵,则转让人才可以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如,目前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表明,所转让的债权可能存在债务人解散、诉讼时效超过等权利瑕疵(即所转让的债务的不良性),即为一实践例。二、债权转让可否牟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但此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债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我们认为,只要是不为暴利的情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因为这是对其风险的回报,市场经济理应如此。如果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视作非法牟利,实际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搞活流通、增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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