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合同失效是无效吗
附期限合同失效不是无效。附期限合同失效即附终止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该合同附期限终止,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不同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因此,附期限合同失效不是无效,而是约定期限届满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其效果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有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合同最终经过处分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获得了处分权的,则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如果处分人既没有事后获得处分权,合同也没有被处分权人追认的,则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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