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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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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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是哪些

一、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是哪些

法人独立财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

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

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

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

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

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处理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刑事法律的规定。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刑事责任是国家追诉,民事责任是自由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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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

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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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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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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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提出,并应按《人民组织法》规定由上级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抗诉再审案件的性,主要是指抗诉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不相融性。由于这种不相融,决定了抗诉再审案件不能适用原来审理该案的一审、二审程序审理,而应当设计专门的、的程序来审理抗诉再审案件。
由于我国没有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和抗诉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三种不同启动方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就统一适用单一的、无实质性差别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通常意义上所讲再审程序,经常呈现为一个混杂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诸多因素的审理程序。同样,抗诉案件的审理,亦往往并不局限于抗诉本身,而涉及到与抗诉无关或是无实质关联的诸多因素,比如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利益考量等。司法实践中,宣读完抗诉书后,抗诉案件的审理就基本转化为普通的再审案件。
就单一的程序构成而言,抗诉再审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程序仅仅是指由的抗诉所启动的、以审理抗诉请求为主导内容的再审程序。尽管这个界定在概念上并不是特别准确,但就指向对象来看,基本上能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程序清晰地区别开来,并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剔除出抗诉再审程序。虽然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与其他程序相混杂,但这种混杂,是一种相互的程序个体之间的混杂,并不是可以相互否定和替代的混同,不能否认抗诉再审程序不同于其他两种再审程序的存在性。现实中的抗诉再审程序,除了审理的抗诉请求之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与抗诉请求无关的内容。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这个再审程序中除了抗诉再审程序,还包括其他的程序内容,或者说这个再审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而是搀杂多种程序内容的混合性程序。
抗诉再审程序的纯粹化视角,就是要求从抗诉再审程序自身来认知、理解抗诉再审程序,从那些真正属于抗诉再审范畴内的因素来分析抗诉再审程序,避免那些非属抗诉再审程序的因素,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因素造成对于抗诉再审程序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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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 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具体的怎么分割,一方分多少得根据双方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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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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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个人主义占地位的古罗马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一切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都没有的法律人格。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赋予团体以法律上的人格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使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并存的民事主体。由自然人为唯一的民事主体被认为像几何公理一样可靠,到法人的出现使民事主体制度被认为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举,这是团体主义对抗个人主义并取得认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均衡的结果。这一过程反映出适应经济生活之变化,法律观念的突破和更新,法律制度必须不断修正和完善。所以,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的障碍和一成不变的法学定理。
团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必须要有团体的形态和特征。法律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也是由于其团体属性以及具备财产和责任的基本条件。一个团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团体性,财产和责任。我们认为,个人合伙具有这些基本要素。
首先,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是任何财产的集合。它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个人合伙
首先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由此构成合乎企业的内部关系;其后合伙企业又表现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企业组织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此乃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组织体并维持一种较为持久,稳定的法律关系。合伙契约的目的是使合伙人通过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利益的共同分享和对合伙企业的风险的共同分担。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具有团体的性质。合伙企业设有合伙事物执行人和合伙负责人制度,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事物的经营管理有全体合伙人或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为之,并以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号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即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反映全体合伙一直的意思和共同利益。合伙企业须进行企业登记,建立事业帐簿。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企业商号的名义和应诉,其效果与全体合伙人名义和应诉是一样的。
其次,个人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的财产。合伙企业虽不象自然人和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性。这种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竟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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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能不能独立于刑事案件单独起诉?
[律师回复] 2、普通使用许可。综上,去侵犯商标权的人呢,对国外的商标权人利益影响不大。而普通使用许可因为取得的代价较低,影响是非常直接的,自行提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与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商标侵权更加关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排他使用许可,商标侵权的后果对前者影响更大、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能否在商标注册人缺位的情况下来维权。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不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一起使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一案情况下,涉及到的利益和范围也不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种类的不同,或者在商标注册人明确表示不的情况下才能,授权国内公司使用;3很多时候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对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不过要区分情况,所以必须得到商标注册人的特别授权才能。原因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维权的动力,国外的公司注册的商标,直接应该到它的市场销售和利润,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比如,所以,可以提讼,可以单独,如果在国内发生商标被侵权的情况:1,商标权人已经不能使用,需要跟商标注册人一起,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需要首先分清楚自己是哪种类型的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商标被许可人遇到侵权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可以的,因为它该收的商标许可费用已经收到了,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比如,而且可能存在若跟普通使用许可人、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但是对于国内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来说、独占使用许可,只有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才有权使用该商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提讼。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损害更大,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取得了类似商标注册人的位置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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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公司对外能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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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责任的意义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独立责任的意义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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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么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律师回复] 在举证倒置规则下,你要证明股东财产于公司财产,首先要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完整并发挥作用的会计部门在经营过程中,一人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时将自己与公司区分对待没有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乃至欺诈,等等。
1、《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的审判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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