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住房是否是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的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该方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姓名的,视为是对自己配偶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投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资在婚后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于婚前投资在婚后所得收益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婚后所得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投资由于婚后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就属于自然孳息,这部分利息属于投资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婚后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是由于婚后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就认定这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前宅基地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从其建造时间、出资方等多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变化亦有可能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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