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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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银行卡借出去赌博是否承担责任

银行卡借出去赌博要承担责任。

银行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租借他人,在租借使用过程中,如产生违法行为,卡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他人用于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触犯刑法的行为,那作为出借人,还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三、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借款合同无效的,则担保也无效,既然担保无效了,则担保人就不需要再继续承担责任了。因为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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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借新还旧担保人承担责任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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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合同纠纷,我想问问借旧还新抵押担保合同效力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书面认可问题的请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桑普技术公司因不服平谷县人民法院(1999)平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保证人与贷款人针对借新还旧的新借款合同签定了保证合同,若能证明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时,对其所保证的主合同的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并且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保证人即应履行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二000年一月七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结论】江苏宁盾王义和律师在代理的以新还旧案中,充分阐述以新还旧,审理法官会认为是对此提出效力认定。而本律师的抗辩观点实则是因为以新还旧,导致抵押人错误或受欺诈进行抵押担保,从而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虽然审理法院没有支持该观点,侧重保护银行权益,但是抗辩理论是值得肯定探讨的。以上是关于 借旧还新抵押担保合同效力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
欠款一年了,可以借新还旧吗?
[律师回复] 且未发生实质性的,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稳定职业;征信良好;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稳定收入;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无不良记录。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合法;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列为正常贷款,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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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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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贷款逾期一次可以借新还旧吗
[律师回复] 且未发生实质性的,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稳定职业;征信良好;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稳定收入;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无不良记录。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合法;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列为正常贷款,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贷款逾期还款,还能借新还旧吗?
[律师回复] 且未发生实质性的,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稳定职业;征信良好;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稳定收入;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无不良记录。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合法;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列为正常贷款,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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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在农村里面承包了土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土地承包法新旧对比的区别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
近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出了重大调整。这并不是一件小事,它关乎中国8亿人口的生存问题。
1、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融资
【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3、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可以不交还发包方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4、承包地抛荒3年土地将被回收
【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5、土地承包法新旧对比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草案规定】:如果要进行承包地调整,必须是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础上调整,而且要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
6、维护妇女应该享有的承包权益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次新的改革机会,往往也是一次新的利益再分配,在这场新旧利益的博弈中,既得利益者与新的利益者之间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因此在这轮土地确权中,牢牢守住自己的土地,寸土片石,在所必争。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公司的业务员,我遇到一个问题遇到一个借旧还新的合同,我想了解一下借新还旧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能给我一个案例嘛,谢谢。
[律师回复] 本案是典型的“借新还旧”合同。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同一借款人在未清偿前一笔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用新的贷款偿还其前一笔旧贷款的行为,又称“以贷还贷”。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到期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也未将其列为逾期贷款,而是采用了“借新还旧”的做法,由此而导致的贷款合同纠纷可谓屡见不鲜。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借新还旧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1.“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合同有效应该具备四个要件:第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
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
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第
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借新还旧”合同的效力,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张“借新还旧”合同无效时所引用的法律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二是《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事实上,上述条文与“借新还旧”合同效力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虽然这两条规定使用了“应当”的表述,但并非从法律角度直接对“借新还旧”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即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借新还旧”合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合法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当确认其效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在1997年给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一份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明确指出,“以贷还贷”并未违反《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规章制度中不但认可“以贷还贷”的做法,还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将“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正常贷款。
就本案而言,工行支行与飞翔公司经过多次磋商决定以新贷还旧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而且以新贷还旧贷的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工行支行与飞翔公司“借新还旧”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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