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挪用公款判什么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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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挪用公款判挪用公款罪,此时应当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处罚,我们国家《刑法》第384条当中关于挪用公款罪有着明确的量刑的规定。我国的挪用公款判什么刑,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我国的挪用公款判什么刑?

一、我国的挪用公款判什么刑?

我国的挪用公款判挪用公款罪,此时应当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处罚,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是: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我国的挪用公款判什么刑,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挪用公款这种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追究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责任。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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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案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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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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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和挪用公款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如果是国有公司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就不是公司处罚了。如果不是国有公司,公司报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不报案内部处理的话,那要看你所在公司的具体规定,及领导的态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罚处罚参照标准: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标准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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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现在被调到了纪委工作,专门负责挪用公款的业务,问下在我国挪用公款数额多达会被判刑?
[律师回复]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律适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进一步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也即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该解释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和从不能退还的时间及原因上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没有做进一步具体的规定退还的数额,即是全部退还或是部分退还,如果部分退还是否还适用此规定,部分退还应该占挪用公款全额的多大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应在哪一档次量刑等等。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不能全部退还。如若退还,应该是对挪用的公款全额退还。全额退还的,则不适用此规定,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不全额退还的,则符合此规定精神,应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对挪用款额大部分不退还。只要行为人对挪用的公款在一审宣判前退还60%以上的,可视为“退还”,应在5年以上量刑,否则,达不到退还额60%以上的,为“不退还”,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以退还额达到一定的“量”来判断。不能以百分比来衡量。也就是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进行“赢利活动”的挪用15万元至20万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5万至10万为起点,只要行为人对挪用的公款,在一审宣判前部分退还,不能退还数额在“数额巨大”起点以下的,可视为“退还”,应在5年以上处刑;否则,不能退还数额在“数额巨大”起点以上的,为“不退还”,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量”变引起“质”变。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不全面,都有其偏颇之处。第一种观点的“全额论”,对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分析,不能单纯的以挪用公款罪定“退还”或“不退还”。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其主观故意的变化是会导致案件性质的变化的《98年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强调的是客观上的因素,确实无能力归还。对这一规定,我们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由于种种客观上的原因,在一审宣判前已无法归还的,即没有能力归还。如做生意亏了本;给家人治病;债务缠身不能归还;有证据证明被盗、被骗造成了意外损失等等。行为人从主观上是想还而无能力还。但是行为人如果在当初是以挪用的故意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后来发现没人发觉,便产生了将公款私吞的念头。并因此而“不退还的”,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发生了变化,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转化为贪污的情况包括,行为人挪用公款后,肆意挥霍,住豪华宾馆、出国旅游,进行违法活动、赌博或进行贩毒的犯罪活动,或进行高风险投资,如购买股票等,致使挪用的公款被挥霍一空,完全输掉或被罚没等等,总之是已不可能归还。这种情况,行为人当初应对公款很可能无法归还还是明知的,但其仍然放任使用公款进行上述活动,其对公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具有间接故意,所以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刑。当然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或以假票平帐的,这是比较明显的非法侵吞,以贪污定罪处罚无可异议。 第二种观点以退还额的“百分比”做为挪用公款罪“退还”与“不退还”的标准,以一概全,是不科学的,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如对挪用数额巨大“在15万至20万的,一审宣判前行为人退还60%以上的,未退数额只有几万元,这种情况还不太明显。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的经济犯罪,其手段越来越高明,涉案数额越来越大。挪用公款上百万、甚至几千万的案子屡见不鲜。一挪用公款百万元、几千万元的案件,行为人已退还了60%、70%,那么未能退还的仍然有几十万、几百万,如果认定其为“退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明显的重罪轻判,势必造成了打击不力,放纵罪犯。 第三种观点,以退还额达到一定的“量”作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退还”与“不退还”的区分标准,也是不科学的。试想一个为“营利”活动而挪用公款15万元的案件,其数额已达“巨大”,如果按照此标准,行为人只需退1000元,便可将未退还的数额降止“数额巨大”之下,再适用“退还”的规定,就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同样存在着量刑偏轻,打击不力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带有极大的偏面性。 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敦促行为人或家属积极主动地退还所挪用的公款,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损失。准确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量刑,应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退还情况作进一步的详细划分。即“数额巨大”中为“营利活动”的,15万———20万为第一个档次,20万以上为第二个档次,为“非法活动”的,以5万———10万为第一个档次,10万以上为第二个档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还的,不适用“不退还”的规定,可在5年以上量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第一个档次内的,行为人只要退还挪用额的60%以上,即可在5年以上量刑,低于60%以上的,视为“不退还”,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内量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第二个档次内的,行为人退还后,其未退额在“数额巨大”以下者,视为“退还”,就可在5年以上量刑,否则,上升一格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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