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嘱是不是可以作为房产继承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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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遗嘱是不是可以作为房产继承依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遗嘱是不是可以作为房产继承依据

一、民法典遗嘱是不是可以作为房产继承依据

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不是可以作为房产继承依据。有效的遗嘱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是不是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是不是可以指定遗产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遗嘱是不是可以指定遗产继承人。自然人是不是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是不是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是不是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是不是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是不是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是不是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是不是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民法典遗嘱继承人死亡能代位继承

民法典遗嘱继承人死亡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民法典遗嘱是不是可以作为房产继承依据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是不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是不是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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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可以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录音遗嘱可以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吗
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二、什么样的录音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但是,一般认为录音遗嘱应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注: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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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嘱能够作为房产继承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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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公证遗嘱可否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公证遗嘱可否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嘱公证申请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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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继承人在场,该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继承人在场,该遗嘱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2月,刘奶奶去世了,留下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其地理位置相当不错,而且由于马上面临着拆迁,房产价值涨到数百万元。
刘奶奶与前夫育有5个子女,早年前夫就去世了,后来刘奶奶与现在的老伴儿走到一起,从此没有再生育。
在妥善办理完丧事,老人家刚入土为安后,5个子女开始商量如何继承、分割老人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而这时,现任老伴儿却站了出来,拿出一份所谓刘奶奶的遗嘱。这份遗嘱上写明了房产留给他一个人继承,与5个子女无关。
原来,刘奶奶自就身患严重疾病,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够自理。初,她感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就叫来了她之前的同事王某、于某和现任老伴儿到自己跟前儿,由王某代笔写下遗嘱,内容为:“本人因年事已高,特立遗嘱如下,本人百年之后将本人的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丈夫一人,与其他人无关。”
随后刘奶奶在遗嘱上按下了手印,同时王某、于某及刘奶奶的老伴儿在遗嘱上也签了字进行见证。
对这份遗嘱,5个子女并不认可,认为继父单纯是为了霸占遗产,遂将继父告上了法庭。
究竟如何认定该事件中代书遗嘱的行为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郭律师表示,找人代写遗嘱,有手印无签名或见证人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人,其立的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中的房屋是刘奶奶的个人财产,其老伴儿可以自由处分属于其份额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是除了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要求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此外,《继承法》第18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郭律师指出,本案中,刘奶奶只是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并没有签字,且见证人中一人系继承人,存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故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奶奶的5个子女和现任老伴儿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予以分割刘奶奶名下的遗产。
代书人必须参与立遗嘱全程
苏法官表示,如立遗嘱人丧失书写能力,一般可以采用代写遗嘱,但我国法律对代写遗嘱规定比较笼统。因为遗嘱系他人代为书写,且当时被继承人病得已经不能书写,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遗嘱真伪的争议会比较大。
如果采用代书方式立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一定要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如果见证人、代书人对遗嘱内容、过程均不了解,则在诉讼中该遗嘱的真实性很难让法官采信。
见证人最好与继承人无关
苏法官建议,见证人最好是采用立遗嘱人的邻居、朋友、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干休所领导等,不推荐采用继承人的朋友、邻居、同事、亲戚,虽然他们与立遗嘱人没有直接继承关系。
苏法官表示,见证人的选择确实是认定代书遗嘱真伪、效力的关键。在见证人的选择上,应当选取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地位较为中立的人员,并向其说明见证代书遗嘱的后果,即万一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其向法官、人民调解员说明情况。
同时应当避免为了方便,继承人临时通知两名自己的邻居、同事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以免发生纠纷后因为不能排除与本人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对遗嘱的认定。
公开遗嘱内容可防纠纷发生
苏法官建议,遗嘱最好在全体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如无此条件,也应尽量在立遗嘱人能够表达意思时,将遗嘱内容告知其他继承人。
在实践中,纠纷发生多因一方认为被继承人秘密订立遗嘱,对其不公,或继承人没有告知其已订立遗嘱,因此在遗嘱经鉴定为真实后仍然拒绝承认。为此,虽然法律并无要求,但在立遗嘱时应通知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了解立遗嘱过程,避免发生纠纷。不具备到场条件或因法定继承人间关系紧张无法联系的,也可以由被继承人将立遗嘱情况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
订立公证遗嘱的步骤遗嘱继承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公证遗嘱的步骤遗嘱继承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公证遗嘱的流程遗嘱继承条件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9.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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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遗产该怎样继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无效,遗产怎么继承
很多人认为遗嘱无效就可以不按遗嘱来划分遗产,但遗嘱是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部分无效的,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遗嘱全部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判断一个遗嘱是否有效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方式: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3、由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等3种继承人原因可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的3种情况;
6、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间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怎么继承
首先,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再者,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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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遗嘱该怎么继承遗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在法定继承中,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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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法律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的、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遗嘱中可能缺少或欠缺,或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继承作了如下规定:
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2、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6、公民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7、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后所立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9、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义务时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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