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可以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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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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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可以解除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可以解除

一、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可以解除

合同签订后不履行的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随时可以解除,法律对此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随时可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出现不可抗力能不履行合同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义务

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的,则能够履行的部分仍然需要履行;如果不可抗力没有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则合同要继续履行。

所谓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可不可以口头承诺同意解除合同

口头承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口头承诺一般都会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不过相对于口头承诺,更建议大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书的作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反映的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4、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也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可以解除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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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订立履行和解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3、留置货物。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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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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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能够解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能够解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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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怎么订立履行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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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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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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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就解除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程序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就消失了,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了,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向对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于按照国家什么执行。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变更是在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极大变化,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可以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但尚未履行时,也可以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由于转产、调整生产结构或经营目标等客观原因,需要对产品、经营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时,劳动者的岗位也有可能做相应的调整从劳动者方面来说,由于劳动者身体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对其岗位加以调整。《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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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会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多久?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结案后,人民法院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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